112年度易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得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530號、111年度調偵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林永得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辯論終結,然就起訴被告犯罪事實二部分,翔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向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曳引車之契約效力,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4年8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
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