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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寬大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侑明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弘儒律師
            柯凱洋律師
            王永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侑明為被告寬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寬大公司)之實際負責者,明知被告寬大公司以社群網站臉書專頁「愛車份子CarZealer│化學分子 售後服務處」及網際網路網址(https://www.yhcar.tw/)對外宣發之「高鏡面封體蠟」、「高亮度棕櫚蠟」等汽車蠟廣告文宣內容,係由告訴人壹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自行設計內容、製作圖檔,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上開「高鏡面封體蠟」、「高亮度棕櫚蠟」等汽車蠟廣告文宣內容。然被告陳侑明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民國111年8月2日前間某日起,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即擅重製告訴人之「高鏡面封體蠟」、「高亮度棕櫚蠟」等汽車蠟廣告文宣內容並以上述方式對外散布,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語。因認被告陳侑明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寬大公司之代表人於執行職務時,犯上開罪嫌,對被告寬大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科以罰金刑。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侑明、寬大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侑明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寬大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刑。前揭罪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且依同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對於行為人或法人之一方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他方。茲因告訴人於本院113年10月9日審理程序中與被告陳侑明、寬大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陳侑明、寬大公司之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告訴人庭呈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