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鳳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鳳嬌犯
竊盜罪,處
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鄧鳳嬌(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
法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被告所竊得之
囍瑞BIO-GREEN有機咖啡1罐、CF燕麥奶-咖啡師配方1罐、曼寧杭菊茶1盒、鷹嘴豆(600g)5包已發還證人姚彥宏領回
;且被告另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與旺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凱旋分公司達成和解,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5頁、本院卷第17頁),
堪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填補;
兼衡其前科素行、竊取之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所竊得
之囍瑞BIO-GREEN有機咖啡1罐、CF燕麥奶-咖啡師配方1罐、曼寧杭菊茶1盒、鷹嘴豆(600g)5包,固亦屬其
犯罪所得,然既均已發還證人領回,業如前述,自
無庸予以沒收或
追徵。至被告另竊得之
生花生(600g)1包,雖未據扣案,然審酌被告已與旺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凱旋分公司達成和解予以賠償4萬元,業如前述,如本院再於本判決就前揭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991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鳳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9日19時3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旺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凱旋分公司」,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陳列之囍瑞BIO-GREEN有機咖啡(100g)1罐、CF燕麥奶-咖啡師配方(946mL)1罐、曼寧杭菊茶(30g)1盒、鷹嘴豆(600g)5包及生花生(600g)1包(售價共計新臺幣1070元),得手後,藏放於個人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
嗣經該分公司組長發覺遭竊後,報告該公司副總經理吳文舉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始知上情,並扣得囍瑞BIO-GREEN有機咖啡1罐、CF燕麥奶-咖啡師配方1罐、曼寧杭菊茶1盒、鷹嘴豆(600g)5包(已發還吳文舉)。
二、案經吳文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鄧鳳嬌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吳文舉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並有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失竊物品估價單2紙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2張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曾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