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15號
被 告 黃莉評
王心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
期間以
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
準用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自訴人長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雖曾委任李門騫、黃國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惟嗣已解除委任,有民國113年10月7日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經本院於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自訴人委任代理人,逾期仍未委任,有本院裁定及
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
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