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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415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第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邀集同案被告乙○○(已審結)、辛○○(另行審結)、甲○○(拘提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等成年人,合組自稱「鳳山掃飆」之團體,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基於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之犯意聯絡,攜帶鋁棒、刀械,並以看飆車為由,邀同不知情之陳冠翰、林志瑜、王涵、馬冠宇、蔡文豪、謝明祐、吳志瑋、林泊淵(原名林家瑋)、巫宗翰、楊典宏、楊昀、廖建豪、邱育謙等13人(均經檢察官起訴處分確定)以及少年蔡○融(民國00年0月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分乘車牌號碼000-0000、AWW-5113、AUX-8812、BMS-6016、AVR-0618、AYN-7768、AQU-9258、AHU-5293、BFR-6168號自用小客車,於110年9月20日凌晨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號「麥當勞」前,見被害人戊○○、丁○○及其友人庚○○、丙○○、余哲毅、邱冠翔等人騎乘機車聚集在該處聊天,即由同案被告甲○○向被害人丁○○等人質問「你們在飆車嗎」等語尋釁,並向被害人丁○○潑灑飲料,再由同案被告甲○○、乙○○等人分持棍棒、刀械攻擊被害人戊○○之左手、背、臀部及被害人丁○○之左手及左腰;同案被告辛○○則持棍棒砸毀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戊○○、被害人丁○○騎乘)之Gogoro電動機車,致該機車多處損壞,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毀損及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告發現與被害人戊○○、丁○○認識,遂要求眾人離去,警方據報到場,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2年6月1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