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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建呈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愷他命(Ketam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前述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29日6時許,在不詳處所,利用其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連結上網至通訊軟體Twitter,以暱稱「不要問」在不特定人可以瀏覽之頁面,發佈「高雄音樂課本 大量供應中 超屌不打槍 #音樂課#男單#裝備商」等訊息,向不特定人要約販賣毒品咖啡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警員於同日執行網路巡邏勤務發現販賣上述毒品之訊息,遂於同日6時21分許,佯裝購毒者先以Twitter與陳建呈聯繫,陳建呈此時再主動詢問警員是否要「菸」(指愷他命),警員再於同日7時24分起,續以通訊軟體微信與陳建呈聯繫後,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向陳建呈購買毒品咖啡包10包(合計3,900元)、愷他命2包(合計6,300元),並約定於同日9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巷00號前交易。陳建呈前往上址欲與佯裝為買家之警員進行交易,為警當場查獲而未遂,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毒品咖啡包10包、愷他命2包(上述毒品純質淨重合計2.487公克,各包毒品之純質淨重詳如附表所示)及前揭行動電話1支,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陳建呈(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1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情事,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呈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9頁、11至13頁;偵卷第15至17頁;本院卷第39、77頁),並有暱稱「不要問」於通訊軟體Twitter中推文之回覆截圖照片、警方與暱稱「不要問」之通訊軟體Twitter對話紀錄截圖、警方與暱稱「此帳永久刪除」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11年5月29日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警卷第15頁、第35頁、第29至33頁、第37至39頁、第57頁、第59至65頁、第67至71頁、第73至83頁)及附表所示扣案物為證,而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送鑑定後,確實含有第三級毒品之成分(鑑定結果如附表所示),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0月20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10614235號函附件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77至85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
二、被告於本案雖尚未收取價金即被警方逮捕,然被告販賣上開毒品,可獲取相應之利潤,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6頁、偵卷第16頁),顯見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係指國家機關之偵查人員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於此誘捕偵查案件,販毒者雖有販毒之故意,且依約攜帶毒品前往交付,並已著手實施販毒之行為,然因係受員警引誘偽稱欲購買毒品,員警原無買受毒品之意思,其虛與買賣毒品,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而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查,被告於Twitter軟體上,以暱稱「不要問」名義,發佈「高雄音樂課本 大量供應中 超屌不打槍 #音樂課#男單#裝備商」之暗示販賣毒品訊息以尋找買家等情,業據其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並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57頁),足認被告本即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從而,警方僅係以引誘之方式使被告暴露犯罪事證,乃機會提供型之合法誘捕行為,與犯意誘發型之陷害教唆有別。又喬裝員警與被告聯繫購買毒品,並約定交易時間、地點後為警方逮捕,是被告已著手實施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惟因員警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完成犯行,因此被告前開行為,僅應論以販賣未遂罪。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另本件告販賣第三級毒品前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數量達純質淨重2.487公克(0.414+0.733+0.013+0.036+0.011+0.223+0.264+0.301+0.292+0.2=2.487),而未達5公克,是被告本次販賣前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不構成犯罪,無為販賣行為所吸收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雖已著手販賣毒品之行為,惟因係員警喬裝買家,自始不具購毒真意,本件應屬未遂,其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本件犯行同時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等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2項,遞減其刑。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知毒品戕害施用者身心健康,一旦染癮,難以戒除,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不僅影響正常生活,且為持續獲得毒品,或衍生其他犯罪,足使社會施用毒品人口增加,影響社會層面至深且鉅,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且被告以販賣毒品牟利,所販售的毒品數量、價格非低,所為實應予以非難,所幸交易者即警員並無購毒之真意,因而販賣未遂,犯罪所生之危害較輕。再慮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原欲販賣之毒品數量終究非若大盤出售大量毒品而獲取暴利;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等生活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露,詳見本院卷第78頁、第81至8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不予宣告緩刑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固請求給予改過自新之機會,而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固未生販賣之結果而未遂,然其係透過通訊軟體Twitter帳號公開散布毒品販售事宜,其經由網際網路擴大毒品之流通,更大程度戕害國民身心健康,行為實不宜輕縱。況本案幸係警員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始未生販賣毒品之結果,倘毒品流入市面,將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影響甚鉅,為使被告知所警惕,認其仍有接受刑罰教化之必要,爰不予宣告緩刑。
肆、沒收之宣告
 ㈠查獲之毒品部分:
  查扣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Ketamine及Mephedrone成分(詳見附表所示),係供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未遂犯行所用,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該等毒品咖啡包之包裝袋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蘋果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係被告所有且供販賣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見本院卷第40、7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扣案物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蘋果牌黑色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7至39頁)
②陳建呈之工作機
2
愷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結晶體,檢驗前淨重0.777公克、檢驗後淨重0.750公克,純質淨重0.414公克)
3
愷他命(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白色結晶體,檢驗前淨重1.352公克、檢驗後淨重1.326公克,純質淨重0.733公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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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1.457公克、檢驗後淨重1.119公克,因潮解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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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毛重3.662公克,檢驗後毛重3.475公克,因潮解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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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1.461公克、檢驗後淨重1.043公克,純質淨重0.013公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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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1.093公克、檢驗後淨重0.679公克,純質淨重0.036公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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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1.079公克、檢驗後淨重0.633公克,純質淨重0.011公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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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2.902公克、檢驗後淨重2.370公克,純質淨重0.223公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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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2.473公克、檢驗後淨重2.059公克,純質淨重0.264公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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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2.415公克、檢驗後淨重2.017公克,純質淨重0.301公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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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2.623公克、檢驗後淨重2.019公克,純質淨重0.29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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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出Mephedrone成分,轉碼編號B00000000】
1包(含包裝袋)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29至33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0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1.493公克、檢驗後淨重1.084公克,純質淨重0.200公克)
宗名稱/簡稱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他字第936號卷(聲他卷)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10317708號卷(警卷)
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350號卷(偵卷)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號卷(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