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被 告 許原瑜
傅家宜
黃海騰
洪耀卿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黃雅慧律師
被 告 張凱敦
陳政男
陳怡錦即友達環保企業社
泉省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被 告 劉維逸
倪義能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雨菁
郭雨航
郭雨融
被 告 張冀陽
大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雨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詠潔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蕭凱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大來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誠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林國石
合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召凡
被 告 黃皇盛
李永輝
忠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蘇靖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威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被 告 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奇瑜
被 告 梁耀升
日月泰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香蓁
被 告 王士豪
吉洸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松達
被 告 李祥賓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被 告 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羅輝國
被 告 黃文龍即信岱企業行
陳建智
吳國忠即國忠企業行
劉士豪即豪運企業行
寶淶發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被 告 王怡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