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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簡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耘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第30550號、第33712號、第34336號、第34352號、第34424號、第35344號、112年度偵字第81號、第380號、第784號、第2216號、第2695號、第2926號、第3914號、第4733號、第6190號、第6558號、第8202號、第13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耘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耘榮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存摺、印章及密碼功能提領或提領轉匯詐得之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27日9時55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供不詳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財物之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周玫君、王順官、謝文元、洪慧珊、邱清鳳、梁鈺榕、古欣巧、吳玫穎、周相攸、錢勇村、李慶豐、彭瑩婷、呂燕芬、吳翊辰、蕭貽謀、吳奇龍、吳淑鑾、陳家杰、陳政煒、鄭珏祥、羅可燁、林玉惠、儲明伊、李雄艷、李經元、翁祥銘、張清課、劉承儒、謝沛縈、朱桂芳、陳俊鴻、黃健雄邱秀森、劉瑞珍(下稱周玫君等34人),致周玫君等34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之去向。嗣因周玫君等34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張耘榮固坦承上開2帳戶為其所開立使用,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辯稱:兆豐帳戶、合庫帳戶都不見了,不知道何時不見,也不記得提款卡密碼為何,我不缺錢,有在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多元,無須出租帳戶云云。經查:
 ㈠兆豐、合庫帳戶係被告所開立使用,且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周玫君等34人,致周玫君等34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等情,有被告兆豐帳戶、合庫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以認定,故上開2帳戶已遭詐欺集團用充詐騙以取得不法款項使用無訛
 ㈡次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上開2帳戶早已遺失,惟被告自始並未提供其相關處理掛失止付或報警之紀錄以實其說,且被告亦無法說明遺失之前開2帳戶提款卡密碼他人是如何取得,衡與常情極不相符。再被告雖供稱:有在工作,月薪5萬多元,為何會缺錢等語(見偵二卷第42頁),惟經檢、警調閱其勞健保資料,其為「銘飛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工時人員,投保薪資為13,500元,有勞保與就保資料、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二卷第47至53頁),是被告前揭所辯是否真實,殊值存疑。
 ㈢再參以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網路帳號及密碼之使用,具有相當之專屬性、私密性,倘非帳戶權利人有意提供使用,他人當無擅用非自己所有帳戶予以匯提款項之理。又自犯罪集團成員之角度觀之,渠等既知使用與自己毫無關聯性之他人帳戶資為掩飾,俾免犯行遭查緝,當亦明瞭社會上一般稍具理性之人如遇帳戶提款卡遺失或遭竊,為防止拾、竊得者擅領存款或擅用帳戶,必旋於發現後立即辦理掛失手續或報警處理,在此情形下,詐欺集團成員若然以各該拾、竊得帳戶作為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將徒使勞費心力所得款項無法提領,甚至於提領時即為警查獲,而冒有極大風險,故犯罪集團成員唯恐其取得之金融帳戶隨時有被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使用該金融帳戶,或無法順利提領匯入該金融帳戶內之贓款,當無貿然使用竊得或拾得之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以資取贓之理;輔以現今社會上存有不少為貪圖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之人,則犯罪集團成員僅需支付少許對價或利益為誘餌,即能取得可完全操控而毋庸擔心被人掛失之金融帳戶運用,殊無冒險使用他人遺失或遭竊之金融帳戶之必要與可能,反之,詐欺集團成員若無十足把握,衡情,應不致以本案帳戶作為渠等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準此,被告辯稱上開2帳戶資料係因遺失,致遭犯罪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取贓工具使用之可能性甚低,難以為據。
 ㈣此外,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資料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於自己支配範疇之外,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自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途,且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另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非依正常程序申請取得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被告對此自無諉為不知之理,其仍將其上開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足認主觀上顯有縱使上開2帳戶果遭利用為詐欺取財、作為金流斷點而洗錢之人頭帳戶,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間接故意,甚為灼然。被告空言辯稱無幫助詐欺、洗錢犯意云云,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㈤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經查,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提供上開2帳戶幫助該犯罪集團詐騙周玫君等34人,且使該集團得順利轉匯並隱匿贓款之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處斷。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7年間即曾因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而犯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237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1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未悔悟改正,於本件又任意提供上開2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周玫君等34人受詐騙而蒙受財產損害,人數眾多且金額非小,並使該等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對於法律秩序及社會治安之侵害甚鉅,所為惡性非輕,自應科以相當之刑事處分;惟念其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此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得給予較輕刑度之情形相較,在量刑上仍應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過錯所在,且未與周玫君等34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其一次提供2個金融帳戶的犯罪手段、造成周玫君等34人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所示);又考量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末查,被告雖將上開2帳戶之資料提供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又周玫君等34人匯入上開2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怡增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告訴人
周玫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17時5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4月中旬,應予更正)
,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文山」、「
陳葦佑」向周玫君佯稱:下載MetaTrader5軟體,購買比特幣投資獲利云云,致周玫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9時45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截圖(警一卷第99至102、121至126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
111年5月31日9時46分許
5萬元
2
被害人
王順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宜LILY」、「宋經理」向王順官佯稱:可投資國際原油獲利云云,致王順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1時35分許
3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71至174、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
 3
告訴人
謝文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采恩」、「G5客服經理-鄧經理」向謝文元佯稱:加入群組G5投資風向標168,並下載MetaTrader5跟隨老師投資獲利云云,致謝文元(聲請意旨誤載為王順官,應予更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7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53至155、163至16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
 4
告訴人
洪慧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匯益投顧股票老師-林宗仁」、「賴慧美」向洪慧珊佯稱:跟隨老師操作投資國際原油與黃金獲利云云,致洪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1時47分許
1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一卷第131至13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
 5
告訴人
邱清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併辦意旨誤載為4月16日,應予更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慧美」向邱清鳳佯稱:可投資股票、原油、黄金、外匯獲利云云,致邱清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1日10時55分許
3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9至13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6月1日10時57分許
3萬元
 6
告訴人
梁鈺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光投信-吳政訊」、「新光投信-劉佳妮」向梁鈺榕佯稱:可投資國際原油、期貨獲利云云,致梁鈺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32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2時55分,應予更正)
4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警二卷第15至16、125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7
告訴人
古欣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志偉」、「客服經理」向古欣巧佯稱:可下載「MT5」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古欣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0時11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17至21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5月31日10時57分許
10萬元
111年6月2日11時30分許
10萬元
 8
告訴人
吳玫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盈盈」向吳玫穎佯稱:可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吳玫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1時17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1時22分,應予更正)
2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警二卷第23至25、191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9
告訴人
周相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志偉」、「林子晴」、「客服經理」向周相攸佯稱:可投資黄金、石油、期貨獲利云云,致周相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9時18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29至39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5月31日9時19分許
10萬元
111年5月31日9時21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31日9時24分許
5萬元
10
告訴人
錢勇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達昌_李芮妍」向錢勇村佯稱:可至「達昌」網站投資黄金、石油獲利云云,致錢勇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4時51分許
8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41至47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
告訴人
李慶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宜Lily」、「宋經理」、「黃文山」向李慶豐佯稱:可至MT5平台投資國外期貨、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慶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3時55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5月30日14時許
4萬元
12
告訴人
彭瑩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光投信-劉佳妮」、「張經理」向彭瑩婷佯稱:可下載MT5 app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彭瑩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9時21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59至65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5月31日9時28分許
5萬元
13
告訴人
呂燕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慧美」向呂燕芬佯稱:可至fasonla外匯網站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呂燕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2時40分許
10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三卷第15至17頁
111年度偵字第30550號
111年5月31日12時54分許
20萬元
14
告訴人
吳翊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12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向吳翊辰佯稱:可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翊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1時23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四卷第17至18、101至117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12號
15
被害人
蕭貽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1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首席導師林宗仁」、「Lersa慧美」、「客服經理」向蕭貽謀佯稱:可至fasonla網站投資國際原油、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蕭貽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1日10時49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2分,應予更正)
14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四卷第19至21、167至173、17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12號
16
告訴人
吳奇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光投信-吳政訊」、「張經理」、「導師張政言」、「新光投信-劉佳妮」向吳奇龍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及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石油獲利云云,致吳奇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9時58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五卷第1至3、6頁
111年度偵字第34336號
17
告訴人
吳淑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7時5分(併辦意旨誤載為7時50分,應予更正)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雪柔」、「張義山-首席助理」、「江柏青」向吳淑鑾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淑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27日10時51分許
3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六卷第6至7、10、11、27頁
111年度偵字第34352號
111年5月27日14時3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55分,應予更正)
7萬元
111年5月30日13時47分許
28萬元
18
告訴人
陳家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慧」、「客服經理-鄧經理」向陳家杰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及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美元指數獲利云云,致陳家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9時10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七卷第1至2、17至18、26、28至43頁
111年度偵字第34424號
19
告訴人
陳政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14時1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向陳政煒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投資石油、外匯獲利000-0000%云云,致陳政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7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5月31日
14時11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國際原油交易契約合同、借據、債務清償證明書、Fasonla Tech網頁、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7至18、21、30 至34、35至36頁
111年度偵字第35344號
20
告訴人
鄭珏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14時23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經理」向鄭珏祥佯稱:可至投資網站下載APP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鄭珏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1時51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九卷第15至17、34、35至38頁
112年度偵字第81號
111年5月31日9時20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31日9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1日9時13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111年6月1日9時14分許
5萬元
21
告訴人
羅可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4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千慧」、「鄧經理」向羅可燁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投資股票、美元獲利云云,致羅可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3時6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十卷第2至3、8頁
112年度偵字第380號
22
告訴人
林玉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9時44分前之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妮」、「張經理」向林玉惠佯稱:可投資國際原油獲利云云,致林玉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1日9時4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11會,應予更正)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十一卷第1至3、13、15至16頁
112年度偵字第784號
111年6月1日9時46分許(併辦意旨漏載本筆資料,應予補充)
5萬元
23
被害人
儲明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政訊」、「新光投信-劉佳妮」、「張經理」向儲明伊佯稱:可至Fasonla網站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儲明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3時14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對話紀錄(警十一卷第25至26、39、41至46頁
112年度偵字第784號
24
告訴人
李雄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上午10時18分前之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盈盈」、「宋經理」向李雄艷佯稱:可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李雄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0時18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15分,應予更正)
1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對話紀錄(警十二卷第85至96、99、143至187頁
112年度偵字第2216號
25
告訴人
李經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文山」、「林佳宜AMY」向李經元佯稱:可至fasonla外匯平台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李經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2時49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含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警十三卷第9至15、29至33頁
112年度偵字第2695號
26
告訴人
翁祥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子晴」、「客服經理」向翁祥銘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及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翁祥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1時13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十四卷第71至74、91至101、103頁
112年度偵字第2926號
27
告訴人
張清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22時4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宜Lily」、「宋經理」向張清課佯稱:可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張清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4時10分許
4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警十四卷第109至110、123、145至219
112年度偵字第2926號
28
告訴人
劉承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11時50分前之某時許(併辦意指誤載為5月23日22時47分許,應予更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李詩詩」向劉承儒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劉承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1時50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十五卷第5至7、13至14、16至17頁
112年度偵字第3914號
111年5月30日11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1日9時23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1日9時25分許
5萬元
29
告訴人
謝沛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併辦意旨誤載為5月底某日,應予更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莎莎」、「鄧經理」向謝沛縈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及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美元期指獲利云云,致謝沛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9時34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對話紀錄(警十六卷第5至11、30至31、42至44頁
112年度偵字第4733號
111年5月30日11時22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時23分,應予更正)
5萬元
30
被害人
朱桂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向朱桂芳佯稱:可至投資原油網站poipexrm投資外匯期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朱桂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27日9時55分許
20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警十七卷第19、38、46頁
112年度偵字第6190號
31
告訴人
陳俊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光投信導師-吳政訊」、「劉佳妮」、「張經理」向陳俊鴻佯稱:可加入「富有四海A6-4」投資群組投資股票當沖,及使用MetaTrader5、Fasonla Tech平台進行外匯投資云云,致陳俊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0時22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Fasonla網頁(警十八卷第1至3、19、19至28、30至32頁
112年度偵字第6558號
32
告訴人
黃健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宜」、「黃文山」向黃健雄佯稱:可加入「淘金理財社群」投資群組,投資原油及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黃健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46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5時44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十八卷第37至40、45至53、55頁
112年度偵字第6558號
33
告訴人
邱秀森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偉誠」、「吳思瑤」、「客戶經理-吳經理」向邱秀森佯稱:可加入「偉利投顧」群組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邱秀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0時52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35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十九卷第1至6、1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8202號
34
被害人
劉瑞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鄧經理」、「Suki陳莎莎」向劉瑞珍佯稱:可至crmfasonla網站投資美元指數保證獲利云云,致劉瑞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9時34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二十卷第1至5、13至50、52頁
112年度偵字第13982號
111年5月30日10時51分許
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