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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先發送不明投資簡訊至吳○富所持用之手機,經吳○富點擊後,與暱稱為「琪琪」互加LINE好友;再於111年5月6日介紹吳○富與暱稱為「兆豐羅立珉」互加LINE,對方並要求吳○富下載「兆豐金控」APP,並佯稱可透過該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吳○富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吳○富於111年5月6日13時27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吳○富於警詢之指述(警一卷第65至66頁)。 ②透過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吳○富】(警一卷第69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吳○富】(警一卷第71至81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吳○富】(警一卷第83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吳○富】(警一卷第85頁)。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吳○富】(警一卷第87頁)。 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吳○富】(警一卷第8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4月底某日以不詳號碼之電話撥打予鄭○貞,使用暱稱「萱萱」之帳號向鄭○貞佯稱其老師為「張瑞豐」,其等均為貝萊德公司人員,邀請鄭○貞加入不詳LINE群組,可透過投資高報酬以獲利云云,致鄭○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鄭○貞於111年5月6日9時54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鄭○貞於警詢之指述(警一卷第93至99頁)。 ②匯款憑條影本【鄭○貞】(警一卷第10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鄭○貞】(警一卷第107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鄭○貞】(警一卷第111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鄭○貞】(警一卷第121頁)。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鄭○貞】(警一卷第127頁)。 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鄭○貞】(警一卷第12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4月底發送不明投資簡訊至吳○泓所持用之手機,經吳○泓點擊後,與暱稱「可馨」互加LINE好友,並將吳○泓拉入某不詳聊天群組;佯稱若要投資,可先與暱稱為「兆豐金控羅立珉經理」互加LINE;待吳○泓加入後,對方再向吳○泓訛稱可透過下載「兆豐金控」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吳○泓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吳○泓於111年5月5日11時34分許,以ATM 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被害人吳○泓於警詢之指述(警一卷第133至138頁)。 ②吳○泓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明細【吳○泓】(警一卷第143至147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吳○泓】(警一卷第155至16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吳○泓】(警一卷第167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吳○泓】(警一卷第169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吳○泓】(警一卷第175至177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吳○泓】(警一卷第183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吳○泓】(警一卷第185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4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可馨」之帳號結識施○發,介紹名稱分別為「兆豐經理」與「股票講解老師潤澤」之不詳成年人,佯稱若要投資,可下載「兆豐金控」APP,並在該APP操作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施○發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施○發於111年5月5日11時5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施○發於警詢之指述(警一卷第189至19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施○發】(警一卷第193至197頁)。 ③手機轉帳截圖【施○發】(警一卷第19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施○發】(警一卷第199至200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施○發】(警一卷第201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施○發】(警一卷第207至213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施○發】(警一卷第219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施○發】(警一卷第221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3月28日發送不明投資簡訊至張○發所持用之手機,張○發再與暱稱「陳依涵」互加LINE好友,緊接對方邀請張○發加入名稱為「貝萊德」之不詳投資平台,並向張○發佯稱若可透過貝萊德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發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張○發於111年5月6日12時17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張○發於警詢之指述(警一卷第227至229頁)。 ②張○發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明細影本【張○發】(警一卷第241至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張○發】(警一卷第267頁)。 ④透過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張○發】(警一卷第271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張○發】(警一卷第273至274頁)。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張○發】(警一卷第275頁)。 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張○發】(警一卷第299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張○發】(警一卷第325頁)。 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張○發】(警一卷第32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5月5日透過網路發送不明投資廣告,經許○雪點擊後加入不詳LINE群組,並有自稱為兆豐金控投資顧問之人向許○雪佯稱其認識外資機構,整合三大 法人,可下載「兆豐金控」APP,並透過該平台投資獲利獲利云云,致許○雪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許○雪於111年5月5日14時43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許○雪於警詢之指述(警一卷第331至333頁)。 ②透過手機轉帳畫面截圖【許○雪】(警一卷第33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許○雪】(警一卷第345至346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許○雪】(警一卷第347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許○雪】(警一卷第365頁)。 ⑥陳報單1份【許○雪】(警一卷第367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許○雪】(警一卷第369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許○雪】(警一卷第371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000年0月間發送不明投資連結,經王○虹點擊後加入不詳LINE群組,並與暱稱「林紫萱」互加LINE好友,對方先邀請王○虹加入名稱為「貝萊德客服莎莎」之LINE群組,佯稱其為貝萊德公司人員,且可透過投資獲利獲利云云,致王○虹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王○虹於111年5月5日17時23分許,以手機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王○虹於警詢之指述(警一卷第375至378頁)。 ②透過手機轉帳畫面截圖【王○虹】(警一卷第381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王○虹】(警一卷第384至39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王○虹】(警一卷第395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王○虹】(警一卷第403頁)。 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王○虹】(警一卷第407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王○虹】(警一卷第40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000年0月間將鐘○義加入名稱為「C1鑽石VIP贏家金融資訊」之LINE群組,並有暱稱「可馨」之人向鐘○義自稱其為代操助理,除邀請鐘○義與暱稱「Anna」互加好友,並要求鐘○義下載「兆豐金控」APP,而向鐘○義佯稱可透過該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鐘○義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鐘○義於111年5月5日15時56分許,以ATM 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鐘○義於警詢之指述(警二卷第413至414頁)。 ②兆豐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紀錄單【鐘○義】(警二卷第417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鐘○義】(警二卷第423至428頁)。 ④兆豐銀行金融卡背面影本【鐘○義】(警二卷第42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鐘○義】(警二卷第431至432頁)。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鐘○義】(警二卷第433頁)。 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鐘○義】(警二卷第445頁)。 ⑧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鐘○義】(警二卷第44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000年0月間將高○輝加入名稱為「貝萊德」之不詳投資投資群組,並有暱稱「張樂怡」與高○輝互加LINE好友,而向高○輝佯稱其為貝萊德公司人員,可透過該公司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高○輝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高○輝於111年5月5日13時28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高○輝於警詢之指述(警二卷第451至452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高○輝】(警二卷第453至463頁)。 ③高○輝郵局交易明細【高○輝】(警二卷第465至4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高○輝】(警二卷第475至476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高○輝】(警二卷第477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高○輝】(警二卷第479頁)。 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高○輝】(警二卷第497頁)。 ⑧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高○輝】(警二卷第49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5月5日傳送不明簡訊予陳○政,並以暱稱通訊軟體LINE「可馨」之帳號加陳○政為好友,並邀請陳○政加入名稱為「兆豐金SVIP1」之群組;進而再有暱稱「謝SIR」及「兆豐羅立珉」與陳○政互加好友,佯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兆豐金控」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陳○政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陳○政於111年5月5日17時47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陳○政於警詢之指述(警二卷第503至507頁)。 ②投資詐騙平台網頁資料截圖【陳○政】(警二卷第511至513頁)。 ③透過手機轉帳畫面截圖【陳○政】(警二卷第51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陳○政】(警二卷第519至523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陳○政】(警二卷第525頁)。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陳○政】(警二卷第527頁)。 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陳○政】(警二卷第547頁)。 ⑧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陳○政】(警二卷第54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5月5日傳送不明簡訊,曾○麟點擊後而與暱稱「林聖國」互加LINE,對方向曾○麟佯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兆豐金控」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曾○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曾○麟於111年5月5日11時3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曾○麟於警詢之指述(警二卷第553至556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曾○麟】(警二卷第557至563頁)。 ③透過手機轉帳截圖【曾○麟】(警二卷第56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曾○麟】(警二卷第567至568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曾○麟】(警二卷第569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曾○麟】(警二卷第575、585頁)。 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曾○麟】(警二卷第589頁)。 ⑧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曾○麟】(警二卷第591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000年0月間傳送不明簡訊,呂○潔點擊後,與暱稱「嘉琪」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傳送名稱為「兆豐金控」APP連結給呂○潔,並佯稱可加入為該會員,再透過該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呂○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呂○潔於111年5月6日9時15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呂○潔於警詢之指述(警二卷第595至596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呂○潔】(警二卷第601至60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呂○潔】(警二卷第611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呂○潔】(警二卷第619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呂○潔】(警二卷第625頁)。 ⑥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呂○潔】(警二卷第62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初某日在網路瀏覽廣告,顏○富見狀點擊後加入某不詳LINE群組,而與自稱貝萊德公司分析師之「張瑞豐」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傳送名稱為兆豐金控之APP連結給顏○富,並佯稱其為貝萊德公司分析師,可加入為該公司會員,再透過該公司投資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顏○富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顏○富於111年5月5日13時3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顏○富於警詢之指述(警二卷第633至637頁)。 ②顏○富所申設之兆豐銀行客戶歷史檔交易銘係查詢表【顏○富】(警二卷第653至657頁)。 ③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執照影本【顏○富】(警二卷第667頁)。 ④貝萊德網頁截圖【顏○富】(警二卷第671至673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顏○富】(警二卷第675頁)。 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顏○富】(警二卷第697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顏○富】(警二卷第69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000年0月間寄送不明簡訊,黃○銘點擊後,與暱稱「可馨」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傳送名稱為兆豐金控之APP連結給黃○銘,並佯稱可下載「兆豐金控」APP並加入為會員,再透過該平台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黃○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黃○銘於111年5月5日17時3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黃○銘於警詢之指述(警二卷第705至708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黃○銘】(警二卷第713、725至728頁)。 ③透過手機轉帳畫面截圖【黃○銘】(警二卷第71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黃○銘】(警二卷第729至730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黃○銘】(警二卷第731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黃○銘】(警二卷第761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黃○銘】(警二卷第783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黃○銘】(警二卷第785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初某日透過網路發送不明投資廣告,經鄭○坤點擊後加入不詳LINE群組,並有自稱為貝萊德公司分析師張瑞豐之人向鄭○坤佯稱可以透過所提供之網址下載「兆豐金控」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鄭○坤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鄭○坤於111年5月9日11時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65,000元匯至彰銀帳戶內;於同年月16日11時2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100,000元匯至台新帳戶內。
| ①告訴人鄭○坤於警詢之指訴(偵一卷第77至80頁)。 ②陳報單1份【鄭○坤】 (偵一卷第71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鄭○坤】(偵一卷第7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鄭○坤】(偵一卷第81至82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鄭○坤】(偵一卷第91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鄭○坤】(偵一卷第93頁)。 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鄭○坤】(偵一卷第97頁)。 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鄭○坤】(偵一卷第99頁)。 ⑨LINE對話紀錄截圖【鄭○坤】 (偵一卷第107至108、110至114頁)。 ⑩國內匯款申請書1份【鄭○坤】 (偵一卷第11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4月20日前某日發送不明簡訊予何○一,經何○一點擊後加入不詳LINE群組,暱稱「陳巧玲」、「可馨」之人則傳送台新金控APP、「兆豐金控」APP之連結予何○一,佯稱可以透過所提供之APP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何○一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何○一於111年5月16日12時5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250,000元匯至郵局帳戶內。 | ①告訴人何○一於警詢之指述(追加一警卷第53至57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何○一】(追加一警卷第5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何○一】(追加一警卷第61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何○一】(追加一警卷第63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何○一】(追加一警卷第79頁) ⑥偉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所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何○一】(追加一警卷第91頁) ⑦偉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所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何○一】(追加一警卷第93頁) ⑧偉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何○一】董事:何○一。(追加一警卷第95至96頁) ⑨LINE對話截圖1份【何○一】(追加一警卷第97至17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4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雨晨」結識陳○明,並佯稱可下載貝萊德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陳○明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陳○明於111年5月11日11時10分許,以ATM 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中信帳戶內。 | ①被害人陳○明於警詢之指述(追加二偵一卷第95至98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陳○明】 (追加二偵一卷第99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陳○明】 (追加二偵一卷第100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陳○明】 (追加二偵一卷第101頁)。 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陳○明】 (追加二偵一卷第104頁)。 ⑥LINE對話截圖1份【陳○明】 (追加二偵一卷第107至10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5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陳○智加入某不詳群組後,向其佯稱可透過下載一個圖樣很像兆豐銀行之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陳○智於111年5月17日14時27分許,以ATM 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一銀帳戶內。 | ①被害人陳○智於警詢之指述(追加二偵一卷第71至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陳○智】 (追加二偵一卷第75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陳○智】 (追加二偵一卷第77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陳○智】 (追加二偵一卷79頁)。 ⑤陳○智所申設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份【陳○智】 (追加二偵一卷第83頁)。 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陳○智】 (追加二偵一卷第87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陳○智】 (追加二偵一卷第8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5月16日發送不詳投資廣告,經黃○勳點擊後,即與暱稱「兆豐-羅立珉專員」互加LINE好友,並向黃○勳佯稱其為兆豐銀行專員,可透過兆豐網路銀行方式進行投資獲利,然需先繳付5,000元款項做開戶金云云,致黃○勳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黃○勳於111年5月17日15時42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 ,000元匯至一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黃○勳於警詢之指述(追加二偵一卷第121至124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黃○勳】 (追加二偵一卷第117頁)。 ③匯款申請書1份【黃○勳】 (追加二偵一卷第12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黃○勳】 (追加二偵一卷第129頁)。 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黃○勳】 (追加二偵一卷第131頁)。 ⑥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黃○勳】 (追加二偵一卷第132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發送內容為介紹飆股之不明簡訊予陳○祥,經陳○祥點擊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琪」互加好友,對方遂向陳○祥表示若要領取飆股即須依暱稱「羅立珉」之指示,先在名稱為「兆豐金控」APP進行儲值方能進行股票操作云云,致陳○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陳○祥於111年5月12日10時6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20,000元匯至永豐帳戶內。 | ①告訴人陳○祥於警詢之指述(追加二偵二卷第79至82、83至8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陳○祥】 (追加二偵二卷第71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陳○祥】 (追加二偵二卷第77頁)。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陳○祥】 (追加二偵二卷第78頁)。 ⑤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陳○祥】 (追加二偵二卷第87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陳○祥】 (追加二偵二卷第91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3月17日發送不明簡訊,經蔡○龍點擊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關慧琪」互加好友,對方遂慫恿蔡○龍加入名稱為「最新資訊飆股學習A9」之群組;之後並提供暱稱「華鼎營業員-陳家祥」給蔡○龍,謊稱可透過下載華鼎及貝萊德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蔡○龍陷於錯誤,依指示儲值匯款。 | 蔡○龍於111年5月15日14時50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一銀帳戶內。 | ①被害人蔡○龍於警詢之指述(追加二偵二卷第99至10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蔡○龍】 (追加二偵二卷第9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蔡○龍】 (追加二偵二卷第105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蔡○龍】 (追加二偵二卷第107頁)。 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蔡○龍】 (追加二偵二卷第108頁)。 ⑥LINE對話截圖1份【蔡○龍】 (追加二偵二卷第109至126頁)。 ⑦蔡○龍所申設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1份【蔡○龍】 (追加二偵二卷第127至128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3月3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嘉琪」、「張瑞豐」,向劉○剛佯稱可透過下載操作「兆豐金控」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儲值匯款。 | 劉○剛於111年5月11日14時45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中信帳戶內。 | ①告訴人劉○剛警詢之指訴(追加三警二卷第88至89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劉○剛】(追加三警二卷第86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劉○剛】(追加三警二卷第87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劉○剛】(追加三警二卷第93頁)。 ⑤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劉○剛】(追加三警二卷第98頁)。 ⑥LINE對話截圖1份【劉○剛】(追加三警二卷第101至10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劉○剛】(追加三警二卷第112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鄭可馨」、通訊軟體LINE暱稱「兆豐經理」結識王○鳳,向王○鳳佯稱可透過「兆豐金控」APP投資獲利云云,致王○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儲值匯款。 | 王○鳳於111年5月12日10時44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永豐帳戶內。 | ①告訴人王○鳳警詢之指訴(追加三警二卷第119至120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王○鳳】(追加三警二卷第117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王○鳳】(追加三警二卷第11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王○鳳】(追加三警二卷第121頁)。 ⑤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王○鳳】(追加三警二卷第122頁)。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王○鳳】(追加三警二卷第128頁)。 ⑦LINE對話截圖1份【王○鳳】(追加三警二卷第132至142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5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豪,佯稱可幫忙操作股票云云,致王○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儲值匯款。 | 王○豪於111年5月14日16時5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一銀帳戶內。 | ①被害人王○豪警詢之指訴(追加三警二卷第147至148頁)。 ②陳報單1份【王○豪】(追加三警二卷第144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王○豪】(追加三警二卷第145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王○豪】(追加三警二卷第146頁)。 ⑤帳戶交易明細1份【王○豪】(追加三警二卷第149至150頁)。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王○豪】(追加三警二卷第151頁)。 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王○豪】(追加三警二卷第152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王○豪】(追加三警二卷第153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5月11日9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琪」結識謝○俊,向謝○俊佯稱可透過「兆豐金控」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謝○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儲值匯款。 | 謝○俊於111年5月11日9時19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中信帳戶內。 | ①告訴人謝○俊警詢之指訴(追加三警一卷第35至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謝○俊】(追加三警一卷第29頁)。 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謝○俊】(追加三警一卷第43頁)。 ④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謝○俊】(追加三警一卷第44頁)。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謝○俊】(追加三警一卷第45頁)。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謝○俊】(追加三警一卷第46頁)。 ⑦存摺交易明細1份【謝○俊】(追加三警一卷第57至58頁)。 ⑧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謝○俊】(追加三警一卷第63頁)。 ⑨LINE對話截圖1份【謝○俊】(追加三警一卷第66至7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26(追加起訴三附表一編號5,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應予更正 ,以上均同)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7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紫萱」,向周○玉佯稱其為貝萊德投資助理,且有老師會報明牌,可以對每天漲停股票當沖,並要其下載不明APP操作投資云云,致周○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儲值匯款。 | 周○玉於111年5月11日10時2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中信帳戶內。 | ①告訴人周○玉警詢之指訴(追加三警三卷第17至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周○玉】(追加三警三卷第21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周○玉】(追加三警三卷第22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周○玉】(追加三警三卷第23頁)。 ⑤存摺交易明細1份【周○玉】(追加三警三卷第34、36頁)。 ⑥LINE對話截圖1份【周○玉】(追加三警三卷第37至40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侯○儒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侯○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侯○儒於111年5月14日14時13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一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侯○儒警詢之指訴(追加三警三卷第42至4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侯○儒】(追加三警三卷第44頁)。 ③帳戶交易明細1份【侯○儒】(追加三警三卷第45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侯○儒】(追加三警三卷第46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侯○儒】(追加三警三卷第4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4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麗晶晶」結識王○雄,並向其佯稱可透過下載貝萊德APP投資獲利云云,致王○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王○雄於111年5月12日11時31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永豐帳戶內。 | ①告訴人王○雄警詢之指訴(追加三警三卷第50至54頁)。 ②陳報單1份【王○雄】(追加三警三卷第48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王○雄】(追加三警三卷第49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王○雄】(追加三警三卷第55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王○雄】(追加三警三卷第60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王○雄】(追加三警三卷第65頁)。 ⑦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份【王○雄】(追加三警三卷第66頁)。 ⑧LINE對話截圖1份【王○雄】(追加三警三卷第69至124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5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興要工作室投顧嘉琪」向張○玉佯稱可帶領操作股票,並要其下載「兆豐金控」APP云云,致張○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張○玉於111年5月9日13時47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彰銀帳戶內。 | ①被害人張○玉警詢之指訴(追加三偵二卷第9至13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張○玉】(追加三偵二卷第21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張○玉】(追加三偵二卷第23頁)。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張○玉】(追加三偵二卷第25頁)。 ⑤匯款申請書1份【張○玉】(追加三偵二卷第29頁)。 ⑥LINE對話紀錄1份【張○玉】(追加三偵二卷第39至10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5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婉筠」、「王信銘」,向樊○成佯稱可透過下載安信APP、貝萊德APP等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樊○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樊○成於111年5月5日13時5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聯邦帳戶內。 | ①告訴人樊○成警詢之指訴(追加三警四卷第23至27頁、警四卷第29至33頁、警四卷第35至37頁)。 ②提領監視器畫面1份(追加三警四卷第151至15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樊○成】(追加三警四卷第39頁)。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樊○成】(追加三警四卷第41頁)。 ⑤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樊○成】(追加三警四卷第43頁)。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樊○成】(追加三警四卷第56頁)。 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份【樊○成】(追加三警四卷第85頁)。 ⑧LINE對話截圖1份【樊○成】(追加三警四卷第87至91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其一成員於111年4月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紫萱」與陳○昇聯絡,佯稱可透過下載「貝萊德」軟體購買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昇陷於錯誤,以指示匯款。 | 陳○昇於111年5月15日18時37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一銀帳戶內。 | ①被害人陳○昇警詢之指訴(追加四警卷第7至8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陳○昇】(追加四警卷第27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陳○昇】(追加四警卷第29頁)。 ④陳報單1份【陳○昇】(追加四警卷第33頁)。 ⑤陳○昇所申設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1份【陳○昇】(追加四警卷第35至36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陳○昇】(追加四警卷第37頁)。 ⑦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陳○昇】(追加四警卷第39頁)。 ⑧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陳○昇】(追加四警卷第4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