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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霆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241、20574、20575、20706、22142、25646、27818、28815號、112年度偵字第1384、1662、1663、1664、1665、1666、166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霆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事  實
一、陳家霆於民國000年0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李承恩、紀淳凱、世宇智、張錦盛、陳家樺(四人均另由本院審理中)等人所屬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前往指定地點收取詐欺款項,再將之轉交予指定之人,俗稱「收水手」之工作。陳家霆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如附表「詐騙時間及手法」欄所示方式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各陷於錯誤,各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遭詐欺款項匯至附表「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待前揭款項匯入後,以如附表「轉匯、提領及交付經過」欄所示方式轉匯、提領、層轉交付由陳家霆收水後,陳家霆復依張錦盛之指示,將收水取得之遭詐欺款項交付予張錦盛指定之不詳之人兌換成虛擬貨幣後,匯入張智盛指定之電子錢包,再由張智盛將虛擬貨幣轉出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前揭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本件被告陳家霆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所拘束。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故本判決下述關於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引用之證據,並不包括被告以外之人未經具結之證述。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偵一卷第399至401頁、偵五卷第68至71頁、偵六卷第255至256頁、聲羈二卷第53至61頁、院A三卷第377至393頁、院A七卷第80、8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承恩、紀淳凱、世宇智、張錦盛、陳家樺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程序所為供述大致相符(警九卷第342至344頁、警十一卷第131、192、193、201頁、警十三卷第411至412、737至744頁、警十四卷第753頁、偵一卷第228頁、偵五卷第51、55、85至87頁、警十三卷第738至739頁、偵一卷第31頁、聲羈一卷第38頁、院A一卷第451頁、院A二卷第157、158頁、院A四卷第317頁),且有附表編號1至37「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信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並條次變更為同法第19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未達1億元之洗錢行為,雖最輕本刑提高至6月以上,惟最重本刑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⒉又按有關刑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要無再援引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之判例意旨,遽謂「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之可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後經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條次移為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則歷次修法後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後修法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歷次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刑。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中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3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與李承恩、紀淳凱、世宇智、張錦盛、陳家樺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故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7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減刑部分
 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7各次犯行,雖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然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仍將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之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為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並未主動繳交如附表編號1至37之人各自受詐騙之全部金額,故無上開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又依照指示擔任收水送水之車手工作,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侵害社會經濟秩序、人際關係間信任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且其將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財物交付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使其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並製造犯罪金流斷點,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均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已分別與如附表編號2、8、9、13、19所示之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院A五卷第263至266、309至310、325至327、341至343頁、院A六卷第369至371頁);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時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及擔任收水之犯罪分工角色、其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及生活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故不予揭露,詳如院A七卷第1623頁),被告未曾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減刑之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斟酌被告所為各次犯行,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係重複實施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數次犯行所應給予刑罰之加重效益,及其犯罪手段對社會危害程度及應罰適當性等情狀綜合判斷,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沒收
 ㈠被告於偵查時供承所獲不法報酬金額為1萬元等語(偵五卷第68頁),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警九卷第411頁),內有被告與共同被告張錦盛之對話紀錄(警十卷第117至119頁),堪認係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㈢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現行法為第25條第1項)修正為:「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及刑法相關規定。查觀諸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係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即仍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然查,附表編號1至37經被告所收水之贓款,均已由被告依指示交付予不詳之人兌換成虛擬貨幣後轉出,已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上開規定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及匯款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匯、提領及交付經過
          證據出處
      主文
1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35)
林智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王靖雯」、「張莉」認識林智平,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合眾」APP,供林智平註冊操作,致林智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日9時55分臨櫃匯款7萬元

洪乙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2時1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42萬7,000元至王奕萱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2日14時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中國信託右昌分行)提領42萬7,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林智平警詢筆錄(警六卷第59-60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中信帳戶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3-39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1-32頁)
⒌匯款收據(警六卷第65頁)
⒍對話內容(警六卷第61-68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36)
張麗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瑞琪」認識林育萱,稱介紹股票投資策略,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平台富盈金投,供林育萱註冊操作匯款,致林育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⒈111年3月2日10時16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⒉111年3月2日10時16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⒈張麗娟調詢、警詢筆錄(調一卷第109-115頁、警六卷第69-72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3-39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1-32頁)
⒌對話內容(警六卷第75-86頁)
⒍對話內容(調一卷第123-184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3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37)
張筑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實時莊家」認識張筑媗,稱有專人教導下單投資,後續遂提供投資平台LAZARD,要求張筑媗匯款,致張筑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⒈111年3月4日12時57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⒉111年3月4日13時2分網路匯款5萬元
田嘉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15時2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田嘉維帳戶內12萬元至王奕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4日16時12分、1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崗門市)各提領10萬、2萬元(共計12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張筑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85-88頁)
⒉田嘉維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5-226頁)
⒊王奕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3-39頁)
⒋111年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3-34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38)
李秀卿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思穎」認識李秀卿,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合眾」APP,供李秀卿註冊操作,致李秀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⒈111年3月3日8時58分網路匯款10萬元
⒉111年3月4日9時3分網路匯款10萬元
洪乙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1時2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199萬1,200元至王奕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4日12時2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楠梓分行)提領199萬1,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李秀卿警詢筆錄(警六卷第89-92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轉帳明細(警六卷第95頁)
⒍對話內容(警六卷第93-97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5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39)
張桂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沈范星」認識張桂雪,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www.wjkgt.xyz,供張桂雪註冊操作,並可用其匯款購買股票,致張桂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⒈111年3月3日9時16分網路匯款10萬元
⒉111年3月3日9時19分網路匯款10萬元
⒈張桂雪(警六卷第113-118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03.04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轉帳明細(警六卷第101頁)
⒍對話內容(警六卷第99-111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6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0)
許朝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高慧琳」認識許朝川,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www.kyeng.xyz,供許朝川註冊操作,並可用其匯款購買股票,致許朝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3日9時31分臨櫃匯款50萬元
⒈許朝川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21-122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對話內容(警六卷第125-126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7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1)

黃素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高慧琳」認識黃素麗,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www.kyeng.xyz,供黃素麗註冊操作,並可用其匯款購買股票,致黃素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3日9時57分臨櫃匯款10萬元

⒈黃素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27-131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對話內容(警六卷第135-141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8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2)
斯美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王靖雯」認識斯美鳳,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合眾」APP,供斯美鳳註冊操作,稱可透過該程式買賣股票賺差獲利,致斯美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日12時2分臨櫃匯款12萬7,000元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3時1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78萬1200至王奕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2日15時15分至高雄市○○區○○路0號(一銀楠梓分行)提領111萬,6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斯美鳳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45-147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3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8-40頁)
⒌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48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9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3)
周金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陳思穎」認識周金山,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網址HTTP://www,wjkgt,xyz,供周金山註冊操作匯款投資,致周金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日13時33分臨櫃匯款20萬元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4時4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33萬5,100元至王奕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2日15時15分至高雄市○○區○○路0號(一銀楠梓分行)提領111萬6,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周金山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51-153頁)
⒉王奕萱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3頁)
⒊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8-40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0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4)
蕭智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徐惠敏」認識蕭智龍,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LAZARD平台,供蕭智龍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蕭智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4月7日14時29分臨櫃匯款38萬元
陳志博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14時40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陳志博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余士宏於111年4月17日15時13分、14分、15分、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三民分行)提款機提領3萬、3萬、3萬、1萬(共計1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⒈蕭智龍警詢筆錄(警八卷第45至49頁)
⒉陳志博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3-84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17日余士宏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1-22頁)
⒌投資網站、對話內容(警八卷第51-57頁、警二三卷第261-333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5)
余秀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認識余秀玲,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外幣平台TXCOIN,供余秀玲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余秀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4月27日8時59分網路匯款9萬9,045元
姜志彥台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9萬8,215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27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三民分行)提領49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⒈余秀玲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21-223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27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1-92頁)
⒌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⒍111年4月28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3-164頁)
⒎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32-233、241-242頁)
⒏對話內容(警六卷第245、253-262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4月28日9時7分網路匯款9萬7,615元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8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68萬3210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000-000000000000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8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12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6)
劉端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芷芯」認識余秀玲,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外幣平台TXCOIN,供劉端品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劉端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4月27日10時07分臨櫃匯款110萬元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9萬8,215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27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三民分行)提領49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⒈劉端品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81-282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27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1-92頁)
⒌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⒍111年4月27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5-166頁)
⒎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91頁)
⒏存摺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03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111年4月27日10時07分臨櫃匯款110萬元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7萬8,000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7日12時20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47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13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7)
邱錦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孫嘉怡」認識邱錦德,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虛擬貨幣資訊,後續即介紹虛擬貨幣投資平台MSTION,供邱錦德註冊操作匯款,致邱錦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4月28日10時7分臨櫃匯款50萬元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1時0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款項:
 ⑴111年4月28日11時1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提領2萬元
 ⑵同時26分、27分、28分、29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後(共計10萬元),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⒈邱錦德筆錄(警六卷第263至266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⒌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⒍111年4月28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3-169頁)
⒎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71頁)
⒏對話內容(警六卷第275-279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1時18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8分、49分、52分、53分、54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 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0時48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68萬3,225元曾家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8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14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8)
張啓政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tinder暱稱「陳雨菁」認識張啓政,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虛擬貨幣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平台MSTION,供張啓政註冊操作匯款,致張啓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4月29日14時3分臨櫃匯款24萬4,490元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4時32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9日15時3分、4分、5分、7分、8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⒈張啓政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5-308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⒌111年4月29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0-171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4時3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5萬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9日14時54分、55分、56分、56分、47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各提領3萬元(共計15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15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49)
王國琴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助理-慧玲」認識王國琴,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王國琴註冊操作匯款,致王國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4月13日12時59分臨櫃匯款15萬元

傅彥達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13時16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傅彥達帳戶內45萬600元轉入徐嘉鴻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13日13時41分至高雄鼓山區博愛一路51號(彰銀-博愛分行)提領45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⒈王國琴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13-115頁)
⒉傅彦達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5頁)
⒊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⒋111年4月13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3-94頁)
⒌對話內容(警八卷第119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6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0)

卓玉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慧玲」認識王國琴,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卓玉櫻註冊操作匯款,致卓玉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4月13日13時1分臨櫃匯款30萬元
⒈卓玉櫻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21-122頁)
⒉傅彦達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5頁)
⒊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⒋111年4月13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3-94頁)
⒌對話內容(警八卷第123-131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7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1)

游霞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嘉怡顧問」認識游霞麗,稱可帶其分析並操作股票投資,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平台富盈金投,供游霞麗註冊操作匯款,致游霞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8日13時41分
臨櫃匯款
20萬元

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14時3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賴華杰帳戶內43萬100元轉入張智盛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張智盛於111年3月8日15時26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行)臨櫃提領43萬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1.游霞麗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227至230頁)
2.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一卷第29至33頁)
3.張智盛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23至124頁)
4.提領監視器畫面(警八卷第215至216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8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2)

林育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瑞琪」認識林育萱,稱介紹股票投資策略,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平台富盈金投,供林育萱註冊操作匯款,致林育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7日14時22分匯款30萬
1.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4時5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賴華杰帳戶內29萬7,490元轉入張智盛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張智盛於111年3月7日15時4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49萬2,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1.林育萱111年3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41至143頁)
2.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一卷第29至33頁)
3.張智盛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一卷第27頁)
4.提領監視器畫面(警八卷第219至220頁)
5.對話內容(警八卷第239至252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9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3)

林優妹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吳梓萱」認識林優妹,稱可提供學習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林優妹註冊操作匯款,致林優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5月16日9時48分臨櫃匯款100萬元
萬偉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0時43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45萬3,152元轉入曾家群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1時17分至中信博愛分行提領45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林優妹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9-315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5-66頁)
⒋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⒌111年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2-173頁)
⒍匯款申請書(警六卷第329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1時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67萬8214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11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7萬9,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20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4)

余伯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可欣」認識余柏志,詢問是否一起投資,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WWW.DJAHWASA.XYZ,保證賺錢,供余柏志註冊操作匯款,致余柏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5月16日10時39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3時5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3時28分、29分、30分、31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各提領3萬3萬、3萬、1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余伯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33志337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⒋111年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4-175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1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5)

曾琬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書怡助理」認識曾琬凌,稱有外資通道之內線交易可投資股票,後續即邀請其加入TELEGRAM群組Max狂撈,並要求曾琬凌匯款,致曾琬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5月16日10時24分臨櫃匯款120萬元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12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曾家群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24分、25分、26分、27分、27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1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曾琬凌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41至343頁)
⒉萬偉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5-66頁)
⒋廖晨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7-69頁)
⒌廖晨凱新光帳戶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71頁)-第二層帳戶
⒍111.05.16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6-177頁)
⒎匯款申請書(警六卷第347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1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廖晨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47分、48分、48分、49分、50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3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廖晨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37分、37分、38分、45分、4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22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6)

劉玉珍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雨彤」認識劉玉珍,後續即邀請其加入「和氣生財」群組並下載統一證券app,要求劉玉珍投資匯款,稱可教學投資方式,致劉玉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3日18時9分網路匯款8888元
陳世佑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0時1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59萬9620元轉入蔡鎮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蔡鎮全於111年3月24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博愛分行)提領59萬9,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劉玉珍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751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03.24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5-26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3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7)

鍾宜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鍾宜樺,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飄紅天下」群組並下載統一證券app,要求鍾宜樺投資匯款,致鍾宜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7日14時22分匯款3萬
⒈鍾宜樺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7-61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年3月24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5-26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4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8)

王育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認識王育凱,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承恩投資工作室」會員並下載合庫綜合證券app,並要求王育凱投資匯款,致王育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4日8時58分網路匯款3萬8,888元
⒈王育凱警詢筆錄(警七卷第65-66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年3月24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5-26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七卷第67頁)
⒍對話內容(警七卷第68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5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59)

武心玫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認識武心玫,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承恩投資工作室」會員並下載合庫綜合證券app,並要求武心玫投資匯款,致武心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31日12時30分臨櫃匯款200萬元
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2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內43萬5,200元轉入蔡鎮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蔡鎮全於111年3月31日13時50分高雄市○○區○○○路0號(華南北高雄分行)提領43萬5,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武心玫警詢筆錄(警七卷第73至74頁)
⒉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3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年3月31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7-29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七卷第81頁)
⒍話內容(警七卷第75-80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6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62)

蔣孝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承恩工作室」認識蔣孝威,並介紹投資助理「郁雯」,稱可用大額交易拉大價差賺取更多獲利,後續即邀請其註冊「合作金庫證卷」,要求蔣孝威匯款,致蔣孝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1日14時13分臨櫃匯款9萬8,888元


陳世佑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9時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49萬2,200元轉入鄭智文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鄭智文於111年3月22日11時7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新光北高雄分行)提領49萬2,2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蔣孝威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鄭智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7頁)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二二卷第81頁)
⒍投資網站(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⒎對話內容(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7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63)

李晉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婷婷」認識李晉芳,後續即邀請其進入「承恩VIP分享群」下載統一綜合證券app,並要求李晉芳依據其指示投資匯款,即可獲利,致李晉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7日14時22分匯款3萬
⒈李晉芳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鄭智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7頁)
⒊陳世佑華南銀行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匯款收據(警十七卷第2103頁)
⒍對話內容(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8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64)

楊世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承恩、江田亞」認識楊世豪,並免費提供台股內線消息供其參考,後續即要求其下載並註冊統一綜合證券app,並要求楊世豪投資匯款,致楊世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1日14時15分網路匯款3萬元
⒈楊世豪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⒋鄭智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7頁)
⒌匯款明細(警十七卷第2116頁)
⒍對話內容(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9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65)

白金受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承恩工作室」認識白金受,並介紹投資助理「陳建榮」,稱可下載註冊「合作金庫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並要求白金受匯款,致白金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111年3月22日08時55分網路匯款1萬6,888元
⒈白金受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鄭智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7頁)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匯款明細(警十七卷第2130頁)
⒍對話內容(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0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66)

詹薇蓉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yu lin」認識詹薇蓉,並介紹虛擬貨幣門路,推薦以泰幣平台sunbit平台,供其投資匯款,致詹薇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2日10時17分網路匯款3萬元
陳世佑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11時27分轉帳,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46萬5,000元轉入鄭智文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鄭智文於111年3月22日12時49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博愛分行)提領46萬5,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詹薇榮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警二二卷第261-264、265-266頁)
⒉陳世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9-97頁)
⒊鄭智文臺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99頁)-第二層帳戶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存摺交易明細(警二二卷第268頁)
⒍對話內容(警二二卷第250-260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1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67)

顏子欽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麗莎」認識顏子欽,並介紹承恩投資有限公司顧問-陳嘉宏,稱可下載註冊「合作金庫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顏子欽匯款,致顏子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2日15時9分網路匯款2萬2,000元

陳世佑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15時5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10萬元轉入鄭智文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內
⒉鄭智文於111年3月22日16時1分、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北高雄分行)提領6萬、4萬元後(共計10萬),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顏子欽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2139至2141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鄭智文臺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99頁)-第二層帳戶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二二卷第310頁)
⒍對話內容(警二二卷第329-347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2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68)

林志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佳穎」認識林志育,並介紹承恩投資有限公司顧問-詩琪,稱可下載註冊「統一綜合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林志育匯款,致林志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2日22時35分網路匯款3萬元
陳世佑華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10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47萬6310元轉入戴宇泓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3日11時2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一銀博愛分行)提領47萬6,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林志育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39-14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3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1-113頁)
⒌匯款明細(警七卷第144頁)
⒍對話內容(警七卷第143-152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3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69)
曾志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蔡錦雯」認識曾志遠,並介紹統一證券思思,稱可下載註冊「統一綜合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曾志遠匯款,致曾志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3日9時42分網路匯款6萬元

⒈曾志遠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53-157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3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1-113頁)
⒌對話內容(警七卷第161-189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4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70)
蔡金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認識蔡金宏,邀請琪加入承恩工作室會員,並介紹合作證券陳建榮,稱可下載註冊「合庫綜合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蔡金宏匯款,致蔡金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3日10時00分網路匯款2萬元
⒈蔡金宏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91-192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3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1-113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5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71)

邱利君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依芯」認識邱利君,邀請加入承恩投顧群組,稱可下載註冊「統一綜合證卷」,會有人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邱利君匯款,致邱利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4日11時43分網路匯款1萬1,888元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3時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10萬元轉入戴宇泓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4日13時37分、37分、38分、39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一銀博愛分行)各提領3萬、3萬、3萬、1萬元(共計10萬),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邱利君警詢筆錄(警八卷第59-6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4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3-24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36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72)
李枝全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認識李枝全,自稱股票分析師承恩之助理,稱可下載註冊「合庫綜合證卷」,會有人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李枝全匯款,致李枝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31日13時3分臨櫃匯款50萬元
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3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帳戶內46萬5000元轉入戴宇泓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3日13時5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一銀博愛分行)提領46萬5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李枝全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95-197頁)
⒉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3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31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4-115頁)
⒌對話內容(警七卷第204-223頁)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37
(起訴書金流附表編號73)
張秀珠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慧敏」認識張秀珠,稱可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遂提供投資平台LAZARD,要求張秀珠匯款,致張秀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111年3月29日12時57分臨櫃匯款20萬元
王泓華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1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王泓華帳戶內24萬5,100元轉入戴宇泓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9日13時45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北高雄分行)提領24萬5,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⒈張秀珠警詢筆錄(警七卷第225-232頁)
⒉王泓華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7-212頁)
⒊戴宇泓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3頁)
⒋111年3月29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6-117頁)
⒌對話內容(警二九卷第137-145頁)
⒍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二九卷第165頁編號9)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