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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邀請林進吉加入群組「智能化交易」,稱可從事股票操盤、匯率操作並運用AI智能科技穩定獲利,致林進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0年12月16日15時35分臨櫃匯款300萬元
| 王宣貿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15時5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王宣貿一銀帳戶內93萬8,700元轉入王宣貿中小企銀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16時3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王宣貿中小企銀帳戶內12萬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李承恩於110年12月16日16時47分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12萬元後,再層轉交付上游成員。 | ⒈林進吉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41-143頁) ⒉王宣貿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1-272頁) ⒊王宣貿中小企銀號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07頁) ⒋呂文佑陽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9-233頁) ⒌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⒍110年12月16、17日李承恩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19-121頁) ⒎匯款收據(警三卷第173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15時5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王宣貿一銀帳戶內93萬8,700元轉入王宣貿中小企銀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16時3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王宣貿中小企銀帳戶內12萬元轉入呂文佑陽信帳戶內。 ⒊李承恩於110年12月16日16時50至52分至陽信銀行左營分行提領3萬、3萬、3萬、3萬元(共計12萬元)後,再層轉交付上游成員。 |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16時0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王宣貿一銀帳戶內65萬1,300元轉入王宣貿中小企銀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21時1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王宣貿中小企銀帳戶內12萬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李承恩於110年12月17日0時15分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12萬元後,再層轉交付上游成員。 |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16時0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王宣貿一銀帳戶內65萬1,300元轉入王宣貿中小企銀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21時2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王宣貿中小企銀帳戶內12萬元轉入呂文佑陽信帳戶內。 ⒊李承恩於110年12月17日0時19分、20分、21分、21分至陽信銀行左營分行提領3萬、3萬、3萬、3萬元(共計12萬)後,再層轉交付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傳送通訊軟體LINE好友連結予胡樹東,加為好友後,客服即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傳送投資平台網址(穆迪、鴻宸國際)供其操作買賣,致胡樹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1年01月03日12時48分臨櫃匯款203萬元 | 林建智上海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3時5分、1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林建智上海帳戶內92萬3,800元、78萬5,600元轉入陳宥翔國泰銀行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3時11分、17分、2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陳宥翔國泰帳戶內43萬6,600元、38萬9,900元、47萬3,500元轉入呂文佑陽信帳戶。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3日13時28分至提領13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再層轉交付上游成員。 | ⒈胡樹東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79-183頁) ⒉林建智帳號上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3頁) ⒊陳宥翔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09-313頁) ⒋呂文佑陽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9-233頁) ⒌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⒍111年1月3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71-73頁) ⒏匯款收據(警三卷第185頁) ⒐對話內容(警三卷第187-188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3時2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林建智上海帳戶內39萬5,700元轉入陳宥翔國泰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3時3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陳宥翔國泰帳戶內78萬3,3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3日14時2分至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提領78萬3,3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再層轉交付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邀請余秋玲加入群組,稱群內有老師報標的名牌,可投資臺灣股獲利,後又傳送投資平台網址(鴻宸國際)供其操作買賣,致余秋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張心怡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14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張心怡一銀帳戶內22萬元轉入張心怡中信銀行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15時1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張心怡帳戶內11萬2,300元轉入呂文佑陽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6日15時31分、32分、33分、35分至陽信立文分行各提領3萬、3萬、3萬、2萬2,000元(共計11萬2,200)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余秋玲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91-192頁) ⒉張心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5-277頁) ⒊張心怡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15-318頁) ⒋呂文佑陽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9-233頁) ⒌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⒍111年1月6日李承恩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74-75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14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張心怡一銀帳戶內22萬元轉入張心怡中信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15時1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張心怡中信帳戶內11萬2,0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6日15時31分、32分至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文立門市)各提領10萬、2,000元(共計10萬2,000)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邀請許明雀加入群組,稱群內有投資老師介紹短期投資獲利,後傳送投資平台(BIT-C亞太客服群組)供其操作買賣,致許明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陳睿濬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12時5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睿濬台北富邦帳戶內71萬元轉入陳睿濬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13時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陳睿濬國泰帳戶內71萬8,6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1日14時11分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71萬8,6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許明雀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93-198頁) ⒉陳睿濬富邦帳戶號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9-283頁) ⒊陳睿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19-321頁) ⒋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⒌111年1月11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76-77頁) ⒍匯款收據(警三卷第20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廣告股票投資,該LINE網友「林正盛、林正盛助理」稱群內有投資老師介紹短期投資獲利,後傳送投資平台(BIT-C亞太客服群組)供其操作買賣,致賴文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陳睿濬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12時5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睿濬台北富邦帳戶內71萬元轉入陳睿濬國泰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13時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陳睿濬國泰帳戶內71萬8,6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1日14時11分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71萬8,6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賴文淑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15-220頁) ⒉陳睿濬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9-283頁) ⒊陳睿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19-321頁) ⒋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⒌111年1月11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76-77頁) ⒍111年1月19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84-86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⒈111年1月12日10時49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⒉111年1月12日10時50分網路匯款5萬元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0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睿濬台北富邦帳戶內84萬0,300元轉入陳睿濬國泰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1時1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陳睿濬帳戶內45萬4,2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2日13時32分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12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廣告股票投資,該LINE網友「林正盛、林正盛助理」稱群內有投資老師介紹短期投資獲利,後傳送投資平台(BIT-C)供其操作買賣,致陳俊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陳睿濬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13時4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睿濬台北富邦帳戶內23萬元轉入陳睿濬國泰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14時0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陳睿濬國泰帳戶內22萬1,2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1日14時21分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22萬1,2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陳俊霆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35-239頁) ⒉陳睿濬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9-283頁) ⒊劉弋豪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87-288頁) ⒋陳睿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19-321頁) ⒌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⒍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⒎111年1月11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81-83頁) ⒏111年1月19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9-11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劉弋豪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10時37分、5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劉弋豪合庫帳戶內56萬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9日15時5分至臺銀三民分行提領108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廣告股票投資,該LINE網友「林正盛、林正盛助理」稱群內有投資老師介紹短期投資獲利,後傳送投資平台(BIT-C)供其操作買賣,致謝寶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陳睿濬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0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睿濬台北富邦帳戶內84萬3,000元轉入陳睿濬國泰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1時1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陳睿濬國泰帳戶內45萬4,2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2日13時32分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12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謝寶貴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29至132頁) ⒉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卷第7至8頁) ⒊陳睿濬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9-283頁) ⒋陳睿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19-321頁) ⒌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⒍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⒎111年1月19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9-110頁) ⒏提領監視器畫面(警五卷第151至154頁) ⒐對話內容(警二卷第135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劉弋豪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10時3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劉弋豪帳戶內52萬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9日15時05分至臺銀三民分行提領108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臉書廣告股票投資,該臉書連結即係LINE網友「林正盛、林正盛助理」稱群內介紹股票投資教學,後稱股票市場不好,又傳送投資平台(BIT-C)供其操作投資比特幣買賣,致吳思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許又丹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1時4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許又一銀丹帳戶內89萬6,700元轉入彭宛瑜一銀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1時5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彭宛瑜一銀帳戶內43萬6,6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2日13時32分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12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吳思韻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59-262頁) ⒉許又丹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91-294頁) ⒊彭宛瑜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5-326頁) ⒋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⒌111年1月11、12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78-8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廣告股票投資,該LINE網友「林正盛、林正盛助理」傳送投資平台(BIT-C)供其操作買賣,另出金需在繳納保證金等語,致周忻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許又丹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1時4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許又丹一銀帳戶內89萬6,700元轉入彭宛瑜一銀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1時5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彭宛瑜一銀帳戶內43萬6,6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2日13時32分至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12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周忻慧111年2月22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65至267頁) ⒉許又丹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91-294頁) ⒊彭宛瑜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5-326頁) ⒋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⒌111年1月11、12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78-80頁) ⒍匯款收據(警三卷第269、272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邀請吳員加入好友,投資群組「虎年紅利團」內有老師教大家投資股票,可投資股票獲利,後傳送投資平台網址(BIT-C)供其操作投資買賣,致吳森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許又丹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3日12時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許又丹一銀帳戶內25萬4,300元轉入彭宛瑜一銀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3日13時1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彭宛瑜一銀帳戶49萬9,600元轉入呂文佑中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2日13時52分至中國信託博愛分行提領49萬9,6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吳森曙111年3月3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37至139頁) ⒉許又丹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91-294頁) ⒊彭宛瑜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5-326頁) ⒋呂文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9-333頁) ⒌111年1月13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92-93頁) ⒍匯款收據(警廿六卷第87至89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邀請加入好友,該LINE網友即傳送投資平台供何員其操作買賣獲利,致何宗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1月10日12時55分網路匯款10萬元 ⒉111年1月11日12時30分網路匯款6萬元 | 楊鼎璿臺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14時14分、1月11日14時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楊鼎璿臺銀帳戶內70萬、34萬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0日15時29分至臺銀裕誠分行、1月11日15時23分至臺銀北高雄分行各提領196萬9,000元、34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何宗翰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11-312頁) ⒉楊鼎璿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95-299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0、1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94-98頁) ⒌對話內容(警三卷第313-319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以電話邀約廖雪君投資股票,加入LINE好友後,詐騙集團即邀請廖雪君進入「鴻宸客服」群組討論買賣股票,致廖雪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楊鼎璿臺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14時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楊鼎璿帳戶內70萬、70萬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2日15時29分至高雄市○○市○○區○○路000號(臺銀裕誠分行)提領196萬9.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廖雪君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23-325頁) ⒉楊鼎璿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95-299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0、11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94-98頁) ⒌對話內容(警三卷第327-328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張貼LINE連結廣告股票投資,LINE暱稱「林正盛、林正盛助理」稱群內有投資老師介紹股票投資獲利,後稱股市不佳,需轉投資比特幣,又傳送投資平台(BIT-C)供其操作買賣,並介紹BIT-C亞太區客服經理,致溫雪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1月11日12時05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⒉111年1月11日12時07分網路匯款8,000元 | 楊鼎璿臺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14時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楊鼎璿臺銀帳戶內34萬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2日15時23分至臺銀北高雄分行提領34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溫雪芳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29至330頁) ⒉楊鼎璿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95-299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0、11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94-98頁) ⒌存款回條(警三卷第335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為「鴻宸客服NO.105」結識周衡湘,隨後以投資股票之名義,致周衡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 楊鼎璿臺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9時4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楊鼎璿臺銀帳戶內73萬8,000、76萬2,000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2日11時37分至高雄市○○路000號(臺銀裕誠分行)提領15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周衡湘警詢筆錄(警三卷第341-342頁) ⒉楊鼎璿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95-299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2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1-102頁) ⒌匯款收據(警三卷第343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廣告投資訊息,周福祺點選LINE連結,加入投資群組「虎年紅利團」內,群內成員稱有老師教大家投資股票,可投資股票獲利,傳送投資平台網址(BIT-C)供其操作投資買賣,致周福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張瑞茂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張瑞茂於111年1月17日13時27分臨櫃轉帳方式、1月18日1時1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張瑞茂合庫帳戶內150萬、64萬8,400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7日13時32分、1月18日12時40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北高雄分行)提領150萬、64萬8,4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周福祺警詢筆錄(警四卷第5至8頁、警十六卷第1729至1732頁) ⒉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01至303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8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3-105頁) ⒌匯款收據(警四卷第9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張貼LINE連結廣告股票投資,該LINE網友「林正盛、林正盛助理」向葉梅芳稱群內有投資老師介紹股票投資獲利,傳送投資平台(BIT-C)供其註冊帳號,操作買賣,致葉梅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張瑞茂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8日15時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張瑞茂玉山帳戶內11萬元轉出至呂文佑陽信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8日15時55分、56分、57分、58分、58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平等分行)各提領1萬、3萬、3萬、3萬、1萬元(共計11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葉梅芳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7至20頁) ⒉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卷第7至8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呂文佑陽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9-233頁) ⒌許又丹帳戶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85-286頁) ⒍彭宛瑜台新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3-324頁) ⒎111年1月18日李承恩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6-109頁) ⒏111年1月15日李承恩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30-131頁) ⒐111年1月17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6-109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8日15時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張瑞茂玉山帳戶內12萬元轉出至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李承恩於同日15時45分、46分、47分至臺銀三民分行各提領10萬、5,000、4萬5,000元(共計15萬)交付予上游成員。 | | |
| | | | 許又丹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5日0時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許又丹渣打帳戶內79萬5,000轉入彭宛瑜台新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5日1時4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彭宛瑜台新帳戶內52萬3,200元轉入呂文佑陽信帳戶內。 ⒊李承恩於111年1月16日0時36分、37分、37分、38分至陽信左營分行各提領3萬元(共計12萬)。 ⒋呂文佑於111年1月16日10時50至陽信立文行提領38萬2,2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佩宜,聲稱可藉由投資虛擬貨幣避險,投資獲利,並傳送投資平台BIT-C供其註冊帳號,致劉佩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張瑞茂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8日15時1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張瑞茂玉山帳戶12萬元轉出至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李承恩於同日15時47分、54分、55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三民分行)各提領4萬5,000、6萬、3萬元(共計13萬5,000)後層轉上游成員。 | ⒈劉佩宜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45-147頁) ⒉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卷第7至8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8日李承恩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6-109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廣告股票投資,該LINE網友「林正盛、助理夏芯語」傳送投資平台(BIT-C)供其操作買賣,致陳姵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劉弋豪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10時3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劉弋豪合庫帳戶內52萬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9日15時5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三民分行)提領108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陳佩妤警詢筆錄(警四卷第41-42頁) ⒉劉弋豪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87-288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9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9-110頁) ⒌轉帳明細、對話內容(警四卷第43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廣告投資訊息,李奕享點選連結,加入投資群組「虎年紅利團」後,佯稱可投資獲利,致李奕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劉弋豪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10時3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劉弋豪合庫帳戶內52萬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9日15時5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三民分行)提領108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李奕享警詢筆錄(警四卷第47-49頁) ⒉劉弋豪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87-288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9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9-11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廣告投資訊息,儲員點選連結,後由「投資老師林正盛」傳送投資平台網址(BIT-C)供其操作投資買賣,致儲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劉弋豪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10時5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劉弋豪合庫帳戶內56萬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9日15時05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三民分行)提領108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儲秀珠警詢筆錄(警四卷第65-69頁) ⒊劉弋豪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87-288頁) ⒋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⒌111年1月19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9-11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張貼免費諮詢股票投資廣告,吸引呂美珀加入該群組888台股集訓營,群內成員由LINE名稱為林正盛(自稱代操老師)、蘇詩涵助理稱可教學投資比特幣獲利,要求被害人下載註冊投資APP(BIT-C)投資,致呂美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入款項致右列第一層帳戶。 | | 劉弋豪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9日10時5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劉弋豪合庫帳戶內56萬元轉入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9日15時05分至臺銀三民分行提領108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呂美珀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5-77頁) ⒉劉弋豪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87-288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9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09-110頁) ⒌轉帳明細(警十六卷第1793頁、警十六卷第0000-000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臉書張貼LINE連結廣告股票投資,吸引廖琳恩加入,該LINE網友「林正盛」稱股市不佳可投資比特幣獲利,遂傳送投資平台(BIT-C)供其操作買賣,致廖琳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陳睿濬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2日10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睿濬台北富邦帳戶內84萬0,300元轉入陳睿濬國泰帳戶。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1日14時0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陳睿濬帳戶內50萬1,300元轉入呂文佑兆豐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2日12時16分至兆豐銀行三民分行提領148萬7,6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廖琳恩警詢筆錄(警四卷第87-90頁) ⒊陳睿濬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9-283頁) ⒋陳睿濬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19-321頁) ⒌呂文佑兆豐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37-339頁) ⒍111年1月12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11-112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嘉欣」,向蔡武盛自稱是投顧助理,邀請進入LINE的股市群組,後以目前股市狀況不好,外匯部分比較能獲利為由,介紹投資程式「Meta」供蔡武盛註冊投資,致蔡武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林建智上海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3時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林建智上海帳戶內92萬3,800元轉入陳宥翔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13時1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陳宥翔帳戶內43萬6,600元轉入呂文佑陽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3日13時28分至高雄市○○區○○路00號(陽信立文分行)提領13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蔡武盛警詢筆錄(警四卷第95-99頁) ⒉林建智帳號上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3頁) ⒊陳宥翔國泰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09-313頁) ⒋呂文佑陽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9-233頁) ⒌111年1月3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71-73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發布投資廣告,自稱為鴻宸客服之投資客服人員,以投資股票必可獲利之名義要求王憶雯儲值匯款,致王憶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 張心怡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14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張心怡一銀帳戶內22萬元轉入張心怡中信帳戶內。 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6日15時0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張心怡中信帳戶內11萬2,300元轉入呂文佑陽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6日15時31分、32分、33分、35分至陽信立文分行各提領3萬、3萬、3萬、2萬2,000元(共計11萬2,200)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王億雯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1-104頁) ⒉張心怡帳號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75-277頁) ⒊張心怡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15-318頁) ⒋呂文佑陽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9-233頁) ⒌111年1月6日李承恩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74-75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認識綽號「林正盛」,邀請李哲成進入LINE群組「價差準則」,後稱股市狀況不好,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介紹投資程式「bit-c」APP,供李哲成註冊操作,致李哲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許又丹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4日0時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許又丹一銀帳戶內23萬4,500元轉入彭宛瑜一銀帳戶內。 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5日0時1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彭宛瑜一銀帳戶11萬6,000元轉入呂文佑陽信帳戶內。 ⒊呂文佑於111年1月15日13時39分、40分、41分、41分至高雄市○○區○○○000號(陽信左營分行)各提領3萬元(共計12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李哲成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06-110頁) ⒉許又丹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91-294頁) ⒊彭宛瑜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5-326頁) ⒋呂文佑陽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9-233頁) ⒌111年1月15日李承恩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30-131頁) ⒍對話內容(警四卷第111-114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以LINE認識莊季涓,稱可介紹投資管道,慫恿其至投資網站【網站名稱:Bit-C、網址:http://www.bit-c.org/】投資,且群組內有多人均稱有獲利,致莊季涓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 張瑞茂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張瑞茂於111年1月17日12時51分以臨櫃轉帳方式,將左列張瑞茂合庫帳戶內150萬元轉入至呂文佑臺銀帳戶內。 ⒉呂文佑於111年1月17日13時3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北高雄分行)提領15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莊季涓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57至158頁) ⒉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01至303頁) ⒊呂文佑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327-328頁) ⒋111年1月17日呂文佑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17-118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王靖雯」、「張莉」認識林智平,佯稱可操作投資APP獲利,致林智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洪乙平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2時1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42萬7000元至王奕萱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2日14時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中國信託右昌分行)提領42萬7,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林智平警詢筆錄(警六卷第59-60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3-39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1-32頁) ⒌匯款收據(警六卷第65頁) ⒈張麗娟調詢、警詢筆錄(調一卷第109-115頁、警六卷第69-72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瑞琪」認識林育萱,佯稱可註冊操作匯款獲利,致林育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3月2日10時16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⒉111年3月2日10時16分網路匯款5萬元 | | |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實時莊家」認識張筑媗,佯稱有專人教導下單投資,致張筑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3月4日12時57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⒉111年3月4日13時2分網路匯款5萬元 | 田嘉維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15時2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田嘉維帳戶內12萬元至王奕萱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4日16時12分、1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崗門市)各提領10萬、2萬元(共計12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張筑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85-88頁) ⒉田嘉維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5-226頁) ⒊王奕萱中信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3-39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3-34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思穎」認識李秀卿,佯稱可操作APP投資股票獲利,致李秀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3月3日8時58分網路匯款10萬元 ⒉111年3月4日9時3分網路匯款10萬元 | 洪乙平國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1時2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199萬1,200元至王奕萱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4日12時2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楠梓分行)提領199萬1,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李秀卿警詢筆錄(警六卷第89-92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轉帳明細(警六卷第95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沈范星」認識張桂雪,佯稱可註冊網站投資股票獲利,致張桂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3月3日9時16分網路匯款10萬元 ⒉111年3月3日9時19分網路匯款10萬元 | | | ⒈張桂雪(警六卷第113-118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轉帳明細(警六卷第101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高慧琳」認識許朝川,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佯稱可註冊網站投資股票獲利,致許朝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許朝川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21-122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高慧琳」認識黃素麗,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佯稱可註冊網站投資股票獲利,致黃素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黃素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27-131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王靖雯」認識斯美鳳,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佯稱可操作程式買賣股票賺差獲利,致斯美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1年3月2日12時2分臨櫃匯款12萬7,000元 |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3時1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78萬1,200至王奕萱一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2日15時15分至高雄市○○區○○路0號(一銀楠梓分行)提領111萬6,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斯美鳳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45-147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3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8-40頁) ⒌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48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陳思穎」認識周金山,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佯稱可操作程式買賣股票賺差獲利,致周金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4時4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33萬5,100元至王奕萱一銀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2日15時15分至高雄市○○區○○路0號(一銀楠梓分行)提領111萬6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周金山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51-153頁) ⒉王奕萱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3頁) ⒊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8-4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徐惠敏」認識蕭智龍,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LAZARD平台,供蕭智龍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蕭智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陳志博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14時40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陳志博帳戶內10萬元轉入 徐嘉鴻兆豐銀行帳戶內。 ⒉余士宏於111年4月17日15時13分、14分、15分、16分至兆豐-三民分行提款機提領3萬、3萬、3萬、1萬(共計1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蕭智龍警詢筆錄(警八卷第45至49頁) ⒉陳志博帳號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3-84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17日余士宏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1-22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認識余秀玲,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外幣平台TXCOIN,供余秀玲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余秀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余秀玲欲出金時,遭已讀不回,始悉受騙。 | 111年4月27日8時59分網路匯款9萬9,045元 | 姜志彥台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9萬8215元轉入徐嘉鴻兆豐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27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三民分行)提領49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余秀玲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21-223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27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1-92頁) ⒌111月4月28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3-164頁) ⒍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32-233、241-242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111年4月28日9時7分網路匯款9萬7,615元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0時48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68萬3,210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2分許至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8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芷芯」認識余秀玲,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佯稱可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獲利,致劉端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9萬8,215元轉入徐嘉鴻兆豐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27日11時16分至兆豐三民分行提領49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劉端品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81-282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27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1-92頁) ⒌111年4月27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5-166頁) ⒍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91頁)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50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7萬8,130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7日12時20分許合庫左營分行提領47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孫嘉怡」認識邱錦德,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虛擬貨幣資訊,後續即介紹虛擬貨幣投資平台MSTION,供邱錦德註冊操作匯款,致邱錦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1時0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1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提領2萬元;嗣於同時26分、27分、28分、29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後(共計10萬元),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邱錦德筆錄(警六卷第263至266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⒌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⒍111年4月28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3-164、167-169頁) ⒐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71頁) ⒑對話內容(警六卷第275-279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1時18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8分、49分、52分、53分、54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 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0時48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68萬3,210元曾家群合庫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8萬3,000元(其中28萬5,816元係邱錦德遭詐款項)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tinder暱稱「陳雨菁」認識張啓政,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虛擬貨幣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平台MSTION,供張啓政註冊操作匯款,致張啓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4月29日14時03分臨櫃匯款24萬4,490元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4時32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9日15時3分、4分、5分、7分、8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張啓政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5-308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⒌111年4月29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0-171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4時3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5萬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9日14時54分、55分、56分、56分、47分至合庫-左營分行各提領3萬元(共計15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助理-慧玲」認識王國琴,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王國琴註冊操作匯款,致王國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嗣因王國琴欲出金時,屢遭推託搪塞,並要求加碼投資,拒絕出金,後續對方又已讀不回,始悉受騙。 | | 傅彥達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13時16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傅彥達帳戶內45萬600元轉入徐嘉鴻彰銀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13日13時41分至高雄鼓山區博愛一路51號(彰銀-博愛分行)提領45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王國琴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13-115頁) ⒉傅彦達帳號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5頁) ⒊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⒋111年4月13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3-94頁) ⒌對話內容(警八卷第119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慧玲」認識王國琴,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卓玉櫻註冊操作匯款,致卓玉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⒈卓玉櫻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21-122頁) ⒉傅彦達帳號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5頁) ⒊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⒋111年4月13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3-94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嘉怡顧問」認識游霞麗,稱可帶其分析並操作股票投資,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平台富盈金投,供游霞麗註冊操作匯款,致游霞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14時3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賴華杰帳戶內43萬100元轉入張智盛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張智盛於111年3月8日15時26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行)臨櫃提領43萬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1.游霞麗警詢筆錄(警八卷第227至230頁) 2.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一卷第29至33頁) 3.張智盛中國信託帳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23至124頁) 4.提領監視器畫面(警八卷第215至216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瑞琪」認識林育萱,稱介紹股票投資策略,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平台富盈金投,供林育萱註冊操作匯款,致林育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4時5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賴華杰帳戶內29萬7490元轉入張智盛台新銀行帳戶內。 2.張智盛於111年3月7日15時42分許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49萬2,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1.林育萱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41至143頁) 2.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一卷第29至33頁) 3.張智盛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警二一卷第27頁) 4.提領監視器畫面(警八卷第219至22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吳梓萱」認識林優妹,佯稱可註冊操作匯款獲利,致林優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萬偉豪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0時43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45萬3,167元轉入曾家群中信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1時17分至中信博愛分行提領45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林優妹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9-315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5-66頁) ⒋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⒌111年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2-173頁) ⒍匯款申請書(警六卷第329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1時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67萬8,214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11分至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7萬9,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可欣」認識余柏志,佯稱可註冊投資網站操作匯款獲利,致余柏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3時5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3時28分、29分、30分、31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余伯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33志337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⒋111年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4-175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書怡助理」認識曾琬凌,佯稱可加入群組操作股票獲利,並要求曾琬凌匯款,致曾琬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2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曾家群中信帳號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24分、25分、26分、27分、27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1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曾琬凌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41至343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5-66頁) ⒋廖晨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7-69頁) ⒌廖晨凱新光帳戶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71頁)-第二層帳戶 ⒍111年0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6-177頁) ⒎匯款申請書(警六卷第347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1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廖晨凱中信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47分、48分、48分、49分、50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3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廖晨凱新光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37分、37分、38分、45分、4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雨彤」認識劉玉珍,後續即邀請其加入「和氣生財」群組並下載統一證券app,要求劉玉珍投資匯款,稱可教學投資方式,致劉玉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陳世佑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0時1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59萬9,620元轉入蔡鎮全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蔡鎮全於111年3月24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博愛分行)提領59萬9,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劉玉珍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751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年3月24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5-26頁) ⒌鍾宜樺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7-61頁) ⒍王育凱警詢筆錄(警七卷第65-66頁) ⒎王育凱匯款申請書(警七卷第67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鍾宜樺,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飄紅天下」群組並下載統一證券app,要求鍾宜樺投資匯款,致鍾宜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認識王育凱,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承恩投資工作室」會員並下載合庫綜合證券app,並要求王育凱投資匯款,致王育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3月24日8時58分網路匯款3萬8,888元 | | |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認識武心玫,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承恩投資工作室」會員並下載合庫綜合證券app,並要求武心玫投資匯款,致武心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2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帳戶內43萬5,200元轉入蔡鎮全華南帳戶內。 ⒉蔡鎮全於111年3月31日13時50分至華南北高雄分行提領43萬5,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武心玫警詢筆錄(警七卷第73至74頁) ⒉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3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年3月31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7-29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七卷第81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承恩工作室」認識蔣孝威,並介紹投資助理「郁雯」,稱可用大額交易拉大價差賺取更多獲利,後續即邀請其註冊「合作金庫證卷」,要求蔣孝威匯款,致蔣孝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3月21日14時13分臨櫃匯款9萬8,888元
| 陳世佑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9時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49萬2,200元轉入鄭智文新光帳戶內。 ⒉鄭智文於111年3月22日11時7分至新光北高雄分行提領49萬2,2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蔣孝威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陳世佑華南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鄭智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7頁)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蔣孝威匯款申請書(警二二卷第81頁) ⒍李晉芳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⒎李晉芳匯款收據(警十七卷第2103頁) ⒏楊世豪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⒐楊世豪匯款明細(警十七卷第2116頁) ⒑白金受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⒒白金受匯款明細(警十七卷第213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婷婷」認識李晉芳,後續即邀請其進入「承恩VIP分享群」下載統一綜合證券app,佯稱可獲利,致李晉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承恩、江田亞」認識楊世豪,並免費提供台股內線消息供其參考,佯稱可投資獲利,致楊世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承恩工作室」認識白金受,並介紹投資助理「陳建榮」,佯稱可投資獲利,致白金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3月22日08時55分網路匯款1萬6,888元
| | |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yulin」認識詹薇蓉,並介紹虛擬貨幣門路,推薦以泰幣平台sunbit平台,供其投資匯款,致詹薇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陳世佑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11時27分轉帳,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46萬5,600元轉入鄭智文臺銀帳戶內。 ⒉鄭智文於111年3月22日12時49分至臺銀博愛分行提領46萬5,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詹薇蓉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陳世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9-97頁) ⒊鄭智文臺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99頁)-第二層帳戶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存摺交易明細(警二二卷第268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麗莎」認識顏子欽,並介紹承恩投資有限公司顧問-陳嘉宏,稱可下載註冊「合作金庫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顏子欽匯款,致顏子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3月22日15時9分網路匯款2萬2,000元
| 陳世佑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15時5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10萬元轉入鄭智文臺銀帳戶內。 ⒉鄭智文於111年3月22日16時1分、3分至臺銀北高雄分行提領6萬、4萬元後(共計10萬),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顏子欽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2139至2141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鄭智文臺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99頁)-第二層帳戶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二二卷第310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佳穎」認識林志育,佯稱可下單購買股票獲利,致林志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陳世佑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10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47萬6,300元轉入戴宇泓一銀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3日11時2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一銀-博愛分行)提領47萬6,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後層轉上游成員。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林志育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39-14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3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1-113頁) ⒌匯款明細(警七卷第144頁) ⒍林志育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警七卷第143-152頁) ⒎曾志遠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53-157頁) ⒏曾志遠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內容(警七卷第161-189頁) ⒐蔡金宏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91-192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蔡錦雯」認識曾志遠,佯稱下單購買股票可獲利,後續開始要求曾志遠匯款,致曾志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認識蔡金宏,佯稱可下單購買股票獲利,致蔡金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依芯」認識邱利君,邀請加入承恩投顧群組,佯稱可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邱利君匯款,致邱利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3月24日11時43分網路匯款1萬1,888元 |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3時0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10萬元轉入戴宇泓一銀帳戶內。 ⒉余士宏於111年3月24日13時37分、37分、38分、39分一銀博愛分行各提領3萬、3萬、3萬、1萬元(共計10萬),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邱利君警詢筆錄(警八卷第59-6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4日余士宏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3-24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認識李枝全,佯稱會有人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李枝全匯款,致李枝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3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帳戶內46萬5,000元轉入戴宇泓一銀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3日13時52分至一銀博愛分行提領46萬5,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李枝全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95-197頁) ⒉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3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31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4-115頁)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慧敏」認識張秀珠,佯稱可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致張秀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王泓華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1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王泓華帳戶內24萬5,100元轉入戴宇泓台新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9日13時45分至台新北高雄分行提領24萬5,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張秀珠警詢筆錄(警七卷第225-232頁) ⒉王泓華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7-212頁) ⒊戴宇泓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3頁) ⒋111年3月29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6-117頁) ⒌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二九卷第165頁編號9) | 李承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