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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徐惠敏」認識蕭智龍,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LAZARD平台,供蕭智龍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蕭智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陳志博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14時40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陳志博帳戶內10萬元轉入 徐嘉鴻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余士宏於111年4月7日15時13分、14分、15分、16分至兆豐-三民分行提款機提領3萬、3萬、3萬、1萬(共計1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蕭智龍警詢筆錄(警八卷第45至49頁) ⒉陳志博帳號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3-84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7日余士宏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1-22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認識余秀玲,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外幣平台TXCOIN,供余秀玲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余秀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余秀玲欲出金時,遭已讀不回,始悉受騙。 | 111年4月27日8時59分網路匯款9萬9,045元 | 姜志彥台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9萬8215元轉入徐嘉鴻兆豐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27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三民分行)提領49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余秀玲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21-223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5至66頁) ⒌111年4月27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1-92頁) ⒍111月4月28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3-164頁) ⒎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32-233、241-242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111年4月28日9時7分網路匯款9萬7,615元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0時48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68萬3,210元轉入曾家群合庫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2分許至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8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芷芯」認識劉端品,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佯稱可註冊外幣平台TXCOIN操作匯款買賣股票獲利,致劉端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9萬8,215元(其中30萬2,475元係被害人款項)轉入徐嘉鴻兆豐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27日11時16分至兆豐三民分行提領49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劉端品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81-282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27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1-92頁) ⒌111年4月27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5-166頁) ⒍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91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年。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50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7萬8,130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7日12時20分許合庫左營分行提領47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孫嘉怡」認識邱錦德,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虛擬貨幣資訊,後續即介紹虛擬貨幣投資平台MSTION,供邱錦德註冊操作匯款,致邱錦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1時0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1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提領2萬元;嗣於同時26分、27分、28分、29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後(共計10萬元),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邱錦德筆錄(警六卷第263至266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⒌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⒍111年4月28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3-164、167-169頁) ⒐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71頁) ⒑對話內容(警六卷第275-279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1時18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彰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8分、49分、52分、53分、54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 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0時48分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68萬3,210元曾家群合庫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8萬3,000元(其中28萬5,816元係被害人遭詐款項)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tinder暱稱「陳雨菁」認識張啓政,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虛擬貨幣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平台MSTION,供張啓政註冊操作匯款,致張啓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4月29日14時03分臨櫃匯款24萬4,490元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4時32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9日15時3分、4分、5分、7分、8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張啓政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5-308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⒌111年4月29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0-171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4時3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5萬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9日14時54分、55分、56分、56分、47分至合庫-左營分行各提領3萬元(共計15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助理-慧玲」認識王國琴,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王國琴註冊操作匯款,致王國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嗣因王國琴欲出金時,屢遭推託搪塞,並要求加碼投資,拒絕出金,後續對方又已讀不回,始悉受騙。 | | 傅彥達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13時16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傅彥達帳戶內45萬600元轉入徐嘉鴻彰銀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13日13時41分至高雄鼓山區博愛一路51號(彰銀-博愛分行)提領45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王國琴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13-115頁) ⒉傅彦達帳號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5頁) ⒊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⒋111年4月13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3-94頁) ⒌對話內容(警八卷第119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慧玲」認識卓玉櫻,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卓玉櫻註冊操作匯款,致卓玉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⒈卓玉櫻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21-122頁) ⒉傅彦達帳號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5頁) ⒊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⒋111年4月13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3-94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吳梓萱」認識林優妹,佯稱可註冊操作匯款獲利,致林優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萬偉豪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0時43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45萬3,152元(其中45萬元係被害人款項)轉入曾家群中信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1時17分至中信博愛分行提領45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林優妹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9-315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5-66頁) ⒋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⒌111年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2-173頁) ⒍匯款申請書(警六卷第329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年。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1時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67萬8,214元(其中33萬7,965元係被害人款項)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11分至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7萬9,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可欣」認識余柏志,佯稱可註冊投資網站操作匯款獲利,致余柏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3時5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3時28分、29分、30分、31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余伯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33志337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⒋111年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4-175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書怡助理」認識曾琬凌,佯稱可加入群組操作股票獲利,並要求曾琬凌匯款,致曾琬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2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曾家群中信帳號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24分、25分、26分、27分、27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1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曾琬凌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41至343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5-66頁) ⒋廖晨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7-69頁) ⒌廖晨凱新光帳戶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71頁)-第二層帳戶 ⒍111年0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6-177頁) ⒎匯款申請書(警六卷第347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年。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1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廖晨凱中信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47分、48分、48分、49分、50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3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廖晨凱新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37分、37分、38分、45分、4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雨彤」認識劉玉珍,後續即邀請其加入「和氣生財」群組並下載統一證券app,要求劉玉珍投資匯款,稱可教學投資方式,致劉玉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陳世佑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0時1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59萬9,620元轉入蔡鎮全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蔡鎮全於111年3月24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博愛分行)提領59萬9,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⒉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⒊111年3月24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5-26頁) ⒋劉玉珍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751頁) ⒌鍾宜樺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7-61頁) ⒍王育凱警詢筆錄(警七卷第65-66頁) ⒎王育凱匯款申請書(警七卷第67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鍾宜樺,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飄紅天下」群組並下載統一證券app,要求鍾宜樺投資匯款,致鍾宜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認識王育凱,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承恩投資工作室」會員並下載合庫綜合證券app,並要求王育凱投資匯款,致王育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3月24日8時58分網路匯款3萬8,888元 | | |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認識武心玫,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承恩投資工作室」會員並下載合庫綜合證券app,並要求武心玫投資匯款,致武心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2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帳戶內43萬5,200元轉入蔡鎮全華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蔡鎮全於111年3月31日13時50分至華南北高雄分行提領43萬5,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武心玫警詢筆錄(警七卷第73至74頁) ⒉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3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年3月31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7-29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七卷第81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依芯」認識邱利君,邀請加入承恩投顧群組,佯稱可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邱利君匯款,致邱利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3月24日11時43分網路匯款1萬1,888元 | 陳世佑華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3時0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10萬元轉入戴宇泓一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余士宏於111年3月24日13時37分、37分、38分、39分一銀博愛分行各提領3萬、3萬、3萬、1萬元(共計10萬),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邱利君警詢筆錄(警八卷第59-6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4日余士宏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3-24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認識李枝全,佯稱會有人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李枝全匯款,致李枝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3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帳戶內46萬5,000元(其中30萬元係被害人款項)轉入戴宇泓一銀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3日13時52分至一銀博愛分行提領46萬5,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李枝全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95-197頁) ⒉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3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31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4-115頁)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慧敏」認識張秀珠,佯稱可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致張秀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王泓華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13時1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王泓華帳戶內24萬5,100元轉入戴宇泓台新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9日13時45分至台新北高雄分行提領24萬5,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層轉上游成員。 | ⒈張秀珠警詢筆錄(警七卷第225-232頁) ⒉王泓華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7-212頁) ⒊戴宇泓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3頁) ⒋111年3月29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6-117頁) ⒌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廿九卷第165頁編號9) | 張崴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