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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陳威宏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3月25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3 月25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3月25日至102年3月25日)(偵二卷第10至11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3 月25日,票面金額20萬元)(偵二卷第11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簡金璋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3月17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1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3 月17日,金額1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3月17日至102年3月16日)(偵二卷第13至14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3 月17日,票面金額1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14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黃淑娟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3月8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3 月8 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3月8日至102年3月8日) (偵二卷第16至17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3 月8 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TH0000000)(偵二卷第17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陳勒文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11月10日、101年3月9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分別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10萬元、1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1月10日,金額1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1月10日至101年11月9日)(偵二卷第18至19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11月10日,票面金額10萬元,票號CH270196)(偵二卷第19頁) ③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3 月9 日,金額1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3月9日至102年3月8日)(偵二卷第20至21頁) ④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3 月9 日,票面金額1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21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4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高儷俠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2月8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4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2 月8 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2月8日至102年2月7日)(偵二卷第22至23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2 月8 日,票面金額40萬元,票號TH0000000)(偵二卷第23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5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楊雪珠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1月18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4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18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8日至102年1月17日)(偵二卷第25至26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18日,票面金額4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26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6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呂世輝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11月23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1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1月23日,金額1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1月23日至101年11月22日) (偵二卷第28至29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11月23日,票面金額10萬元)(偵二卷第29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7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呂楊月英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11月1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1月1 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1月1日至101年10月31日)(偵二卷第31至32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11月1 日,票面金額20萬元)(偵二卷第32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8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張美華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7月27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6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27日,金額60萬元,契約期間100.7.27至101.7.26(偵二卷第33至34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7 月27日,票面金額6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34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9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張鳳蘭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7月27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1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27日,金額1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7月27日至102年7月26日)(偵二卷第36至37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7 月27日,票面金額10萬元)(偵二卷第37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0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陳嘉惠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7月22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22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7月22日至102年7月21日)(偵二卷第38至39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7 月22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CH536572)(偵二卷第39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1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鄭煒勳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7月20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20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7月20日至102年7月19日)(偵二卷第40至41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7 月20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TH0000000)(偵二卷第41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2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林錫娥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7月15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1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15日,金額1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7月15日至101年7月14日)(偵二卷第43至44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7 月15日,票面金額10萬元,票號CH536567)(偵二卷第44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3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歐陽春萬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7月15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1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15日,金額1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7月15日至101年7月14日)(偵二卷第46至47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7 月15日,票面金額10萬元)(偵二卷第47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4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李兆瑞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7月5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4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5 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7月5日至101年7月4日) (偵二卷第49至50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7 月5 日,票面金額40萬元,票號TH0000000)(偵二卷第50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5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呂麗蘭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6月30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5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6 月30日,金額5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6月30日至102年6月29日)(偵二卷第52至53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6 月30日,票面金額50萬元,票號CH536557)(偵二卷第53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6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夏美娥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12月8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3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2月8 日,金額3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2月8日至101年12月7日)(偵二卷第64至65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12月8 日,票面金額30萬元)(偵二卷第65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7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鄭屹翔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1月27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3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27日,金額3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27日至102年1月26日)(偵二卷第67至68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27日,票面金額3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68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8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夏美華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12月8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2月8 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2月8日至101年12月7日)(偵二卷第7 至8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12月8 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CH789636)(偵二卷第8 頁) ③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2月8 日,金額1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2月8日至101年12月7日)(偵二卷第70至71頁) ④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12月8 日,票面金額10萬元,票號CH789644)(偵二卷第71頁) ⑤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2 月21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2月21日至102年2月20日)(偵二卷第73至74頁) ⑥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2 月21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TH0000000)(偵二卷第74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9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楊秀蓮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11月22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1月22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1月22日至100年11月21日) (偵二卷第76至77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1月22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CH789635)(偵二卷第77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0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吳鍾玗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7月8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8 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7月8日至102年7月7日) (偵二卷第87至88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7 月8 日,票面金額20萬元)(偵二卷第88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1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陳怡伶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6月23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4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6 月23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8月10日至101年8月10日)(偵二卷第90至91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6 月23日,票面金額40萬元)(偵二卷第91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2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余福鑫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3月8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8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3 月8 日,金額8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3月10日至103年3月10日)(偵二卷第134 至135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3 月10日,票面金額80萬元,票號TH0000000)(偵二卷第135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3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林博文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12月10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16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2月10日,金額160 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2月10日至103年12月10日) (偵二卷第137 至138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12月10日,票面金額160 萬元,票號CH789633)(偵二卷第138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4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陳宇雙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1月6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6 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6日) (偵二卷第146 至147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6 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147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5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林昶宏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不詳日期及同年1月3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以不詳方式交付共11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金額8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3日至104年1月3日) (偵二卷第149 至150 頁) ②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3 月2 日,金額3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3月2日至104年3月2日) (偵二卷第152 至153 頁) ③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3 月2 日,票面金額3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154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6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蔡羽喧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9月22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9 月22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9月22日至103年9月22日)(偵二卷第157 至15 8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9 月22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CH279175)(偵二卷第158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7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史峻銘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1月11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6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11日,金額6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1日至103年1月11日)(偵二卷第159 至160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11日,票面金額6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160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8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雷家霖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1月14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9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14日,金額9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4日至103年1月14日)(偵二卷第161 至162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14日,票面金額9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162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9/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9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李敏雲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3月8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3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3 月8 日,金額3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3月8日至104年3月8日) (偵二卷第164 至165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3 月8 日,票面金額3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165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0/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0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陳弘傑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1月13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13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3日至103年1月13日)(偵二卷第173 至174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13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175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1/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1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郝筧英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6月22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4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6 月22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6月22日至102年6月22日) (偵二卷第177 至178 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6 月22日,票面金額40萬元,票號CH536560)(偵二卷第178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2/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2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黃郁文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1月13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13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3日至103年1月13日)(偵二卷第180 至181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13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182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3/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3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周佑霖招攬,經其同意於100年7月5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4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5 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7月5日至102年7月5日)(偵二卷第196 至19 7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7 月5 日,票面金額40萬元,票號CH536563)(偵二卷第197 頁) | 即起訴書附表編三號34/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4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陳旻煌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5月21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6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5 月21日,金額6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5月21日至103年5月21日)(偵二卷第199 至200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5 月21日,票面金額60萬元,票號CH375651)(偵二卷第200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5/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5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藍雅馨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1月13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4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13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3日至104年1月13日)(偵二卷第201 至202 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13日,票面金額4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202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6/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6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郭育銘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5月23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4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5 月23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5月23日至103年5月23日)(偵三卷第12至13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5 月23日,票面金額4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三卷第13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7/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7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謝璧帆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3月5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3 月5 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3月5日至103年3月5日)(偵五卷第26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3 月5 日,票面金額32萬元,票號CH657640)(偵五卷第27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8/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8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蘇啟發招攬,經其同意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以不詳方式交付共16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1月5 日,金額3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1月9日至103年11月8日)(偵二卷第313 至314 頁) ②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5日至104年1月15日)(偵二卷第309 至310 頁) ③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15日,金額110 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5日至104年1月15日)(偵二卷第311 至312 頁) ④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11月9 日,票面金額30萬元,票號CH270192)(偵二卷第314 頁) ⑤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15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310 頁) ⑥贏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 月15日,票面金額110 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312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9/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39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嚴振愷招攬,經其同意於101年1月17日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於同日以不詳方式交付2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贏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17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5日 至103年1月15日)(偵二卷第325頁) ②贏龍公司本票(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TH0000000 )(偵二卷第326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0/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40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41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周里津招攬,經其同意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以不詳方式交付共10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告訴人周里津於偵查之指述(偵九卷第64正反頁) ②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6 月15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6月15日至102年6月14日)(偵二卷第184 至185 頁) ③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8 月8 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8月8日至102年8月8日)(偵二卷第187 至188 頁) ④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8 月10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8月10日至101年8月10日)(偵二卷第190 至191 頁) ⑤嬴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12月15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12月15日至101年12月15日) (偵二卷第193 至194頁) ⑥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年6 月15日,票面金額40萬元,票號CH536561)(偵二卷第185 頁) ⑦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年8 月8 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CH279151)(偵二卷第188 頁) ⑧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年8 月10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CH279153)(偵二卷第191 頁) ⑨嬴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0 年12月15日,票面金額20萬元,票號CH270198)(偵二卷第194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2/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42 |
| | 四方力道公司、贏龍公司或贏鼎公司內部某不詳人員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向陳林雄招攬,經其同意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委託服務契約,並以不詳方式交付共80萬元(無法證明另有支付手續費)予該公司收受。 | ①四方力道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0 年7 月27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0年7月27日至102年7月27日)(偵四卷第26頁、偵五卷第214頁) ②嬴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1 月18日,金額4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1月18日至103年1月18日(偵四卷第26頁反面、偵五卷第215頁) ③嬴龍公司委託服務契約(日期101 年5 月2 日,金額20萬元,契約期間101年5月2日至103年5月2日)(偵四卷第25頁反面、偵五卷第213頁) ④四方力道公司本票(發票日100年7 月27日,票面金額32萬元,票號TH636617)(偵四卷第27頁、偵五卷第216 頁) ⑤嬴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1月18日,票面金額64萬元,票號CH657481)(偵四卷第27頁、偵五卷第216 頁) ⑥嬴龍公司本票(發票日101 年5月2 日,票面金額32萬元,票號CH296258)(偵四卷第27頁、偵五卷第216 頁) |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3/高雄地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判決附表三編號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