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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鄭世彬
被      告  陳神發即漢民中醫診所


            劉淑惠
            吳慶生


            楊思𤧟

            馮瀅存

            陳羿樺


            宋敏華
            劉純彰
            傅景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陳神發、劉淑惠、吳慶生、楊思𤧟、馮瀅存、宋敏華、劉純彰、傅景芳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另被告陳羿樺雖由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被告陳羿樺業經本院於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同為犯罪行為人,且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主張被告陳羿樺就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爰就被告陳羿樺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