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181號
原 告 陳金泉
被 告 洪智毅
陳澤維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陳詳森、楊文豐部分,則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