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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2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1號
原      告  陳金德(地址詳卷)
被      告  謝嘯天(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謝嘯天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因原告陳金德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