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2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寸光輝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
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對葉曉雯部分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茲芸
法 官 劉珊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