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302號
原 告 陳金泉
被 告 陳奕丞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另原告請求被告
方榮暉、林尚平、劉怡靚、嚴嘉宏、陳詠順、黃培岳及吳弘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偉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