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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3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02號
原      告  陳金泉
被      告  陳奕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另原告請求被告方榮暉、林尚平、劉怡靚嚴嘉宏陳詠順、黃培岳吳弘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