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
原 告 吳有福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怡君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主張:
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1號判決書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劉珊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