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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14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
原      告  吳有福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怡君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1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