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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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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4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     告    春天假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町潔
被      告   張雅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言之,刑事訴訟尚未起訴繫屬法院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之刑事部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87號),經查此偵查案件並未偵查終結,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現原告於112年5月15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以上法條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