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 告 春天假期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雅涵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換言之,刑事訴訟尚未起訴繫屬法院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之刑事部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87號),經查此
偵查案件並未偵查終結,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現原告於112年5月15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以上法條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