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原 告 三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胡東政律師
被 告 鼎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王馥榕(地址詳卷)
被 告 王證鼎(地址詳卷)
蔡維仁(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就刑事訴訟
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
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
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立綸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