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陳欽河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 告 傅宗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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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弘傑
上列被告傅宗閔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欽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李承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