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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郭國生  
            郭許阿徒

            郭信男  
            郭建芳  
            郭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
被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如  
被      告  林東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東安對原告郭國生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