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郭國生
郭許阿徒
郭信男
郭建芳
郭美玲
共 同
被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如
被 告 林東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東安
對原告郭國生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
諭知,
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