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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徐敏倩

被      告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坤

被      告  國艷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榞鍾
被      告  鄭琪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鄭琪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7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