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徐敏倩
被 告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艷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榞鍾
被 告 鄭琪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未行
言詞辯論,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鄭琪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
113年度交易字第77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