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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莉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緩字第3253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務,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5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Melody」商標、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及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2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2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4日斐管字第1091210號函及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見警卷第32頁、第38頁、第40至42頁、第48至49頁、第50頁、第62頁、第63頁、第68頁至第68頁反面、本院卷第7至1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衣服
48件
111年度檢管字第65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9531號卷第11至15頁)
2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褲子
17件
3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之外套
4件
4
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衣服
29件
5
仿冒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之浴巾
2件
6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之褲子
7件
7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褲子
23件
8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NIKE商標之襪子
30件
9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衣服
16件
10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外套
3件
1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衣服
9件
1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之褲子
2件
1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elody商標之衣服
10件
14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FILA商標之衣服
5件
15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之衣服
3件
16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之褲子
1件
17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DORAEMON商標之衣服(警方蒐證購得)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