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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交訴字第 2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月霞


選任辯護人  張盛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 112年度偵字第38331號、113年度偵字第223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月霞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