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5號
原 告 蔡林金枝
被 告 李泰興 地址詳卷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842),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