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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8號
原      告  徐偉翔
被      告  駿綸速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駿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同案被告蘇宗林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已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