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8號
原 告 徐偉翔
被 告 駿綸速遞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同案被告蘇宗林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已具狀
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