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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6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50號
原      告  許程皓
            許陞豪
原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黃湘涵
原      告  許榮昌
            潘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      告  葉景文

            福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景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福市企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葉景文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