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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勞安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勞安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昇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被      告  郭庭華


            陳宏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庭華、陳宏源均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被告昇民公司則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致發生同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之死亡職業災害,而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論處,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