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平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德平之住居所,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2月3日提起上訴,但其
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
補正,即
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