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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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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3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德平之住居所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2月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