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仁柏
上列被告因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226、22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蔡仁柏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見調偵字第226號卷第48頁),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