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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李瑞琪於社群平台臉書販賣商品(桌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帳號暱稱「林曉涵」與李瑞琪聯繫縣,並佯稱:要購買李瑞琪所販售商品,並要求李瑞琪開設7-11賣貨便,以便下單購買商品,嗣謊稱無法下單,需至玉山銀行APP線上認證後,就會退還金額云云,致李瑞琪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25分許,匯款49,983元。 ②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27分許,匯款49,986元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30分許,提領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大豐門市。 ②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②至④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②至④均位於高 雄市○○區○○ 路000號之統一 超商建志門市。 ⑤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46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47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48分許,提領2萬元。 (⑤至⑦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⑤至⑦均位於高 雄市○○區○○ 路000號之萊爾 富超商高順店。 | ⒈李瑞琪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275頁至277頁) ⒉李瑞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警一卷第273、274、283至286頁) ⒊李瑞琪提出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警一卷第287、288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5頁)。 |
| | 緣陳聯昕於社群平台臉書販賣商品(名稱:liam Chen),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透過Messenger傳送訊息予陳聯昕,並佯稱:欲購買陳聯昕所販賣之商品,要求陳聯昕使用【蝦皮購物】賣場,後改稱無法下單,要求陳聯昕需開通三大保證認證云云,致陳聯昕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27分許,匯款36,123元。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 | ⒈陳聯昕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第293頁、294頁) ⒉陳聯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警一卷第289至291、296至298、303、304頁) ⒊陳聯昕提出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一卷第299至302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5頁)。 |
| | 緣湯文德於臉書社群平台(market place)刊登販賣商品之貼文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0日上午9時許,以臉書帳號暱稱「宋月嘉」、「方靈珂」透過Messenger傳送訊息予湯文德,並佯稱:欲購買湯文德所販賣之商品,要求湯文德於7-11賣貨便開設賣場,並須利用銀操作方能完成平台金流服務協定云云,致湯文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R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3月30日14時許,匯款49,986元。 ②113年3月30日14時2分許,匯款49,986元。 ③113年3月30日14時6分許,匯款49,986元。 ④113年3月30日14時8分許,匯款49,986元。 ⑤113年3月30日14時9分許,匯款49,986元。 ⑥113年3月30日14時11分許,匯款49,986元。 | ①至③匯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④至⑥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30日14時40分許,提領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005元,5元為手續費),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統一超商新鼎祥門市。 ②113年3月30日14時48分許,提領900元(器訴書誤載為905元,5元為手續費)。 ①、②均於高雄 市○○區○○里 ○○路000號之 統一超商河堤門 市。 ③113年3月30日14時30分許,提領2萬元元。 ④113年3月30日14時31分許,提領2萬元元。 ⑤113年3月30日14時32分許,提領2萬元元。 ⑥113年3月30日14時33分許,提領2萬元元。 (③至⑥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③至⑥均於高雄 市○○區○○街00號之全家超商高雄鼎祥店。 ⑦113年3月30日14時35分許,提領2萬元元。 ⑧113年3月30日14時36分許,提領2萬元元。 ⑨113年3月30日14時36分許,提領2萬元元。 ⑩113年3月30日14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⑦至⑩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⑦至⑩均於高雄 市○○區○○○路000巷00號之統一超商新鼎祥門市。 ⑪113年3月30日14時49分許,提領900元(起訴書誤載為905元,5元為手續費),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河堤門市。 | ⒈湯文德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第310頁、警二卷第311、 312頁) ⒉湯文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警一卷第305至309頁; 警二卷第321、322、325至333頁) ⒊湯文德提出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不詳詐欺集團成員line大頭照擷圖畫面(警二卷第314至320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7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3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0日於以Instagram帳號暱稱「weilian855」邱翊瑄聯繫:並佯稱:為藝人韋禮安後援會客服人員,於藝人韋禮安文章按讚即可參加抽獎活動,如果不要獎品,可以兌換現金云云,致邱翊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4月1日13時40分許,匯款99,999元至。 ②113年4月1日13時42分許,匯款49,999元。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4月1日13時54分許,提領3萬元。 ②113年4月1日13時55分許,提領3萬元。 ③113年4月1日13時55分許,提領3萬元。 ④113年4月1日13時56分許,提領3萬元。 ⑤113年4月1日13時57分許,提領3萬元。 ①至⑤均於高雄 市○○區○○路0號1樓之彰化商業銀行建興分行 | ⒈邱翊瑄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337至339頁) ②邱翊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警二卷第335、341至333頁) ⒊邱翊瑄提供之匯豐銀行VISA信用卡、台新銀行信用卡及IPASS一卡通照片(警二卷第369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以遊徎帳號暱稱「茹成益」透過網路遊戲【爆走小蝦米】遊戲平台與廖子筌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廖子筌之網路遊戲帳號,要求廖子筌操作第三方平台【TMON】,並須匯款雙倍金額以解除凍結云云,致廖子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4月2日13時10分許,匯款11,000元。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4月2日13時15分許,提領1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1,005元,5元為手續費),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大義門市。 | ⒈廖子筌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373、374頁) ⒉廖子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警二卷第371、375至382頁) ⒊廖子筌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383頁) ⒋廖子筌提出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畫面 (警二卷第385至第405頁) ⒌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中午12時15分許,透過Messenger與吳采諼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吳采諼所販賣之演唱會門票,要求吳采諼使用【7-11賣貨便】賣場,因訂單款項遭凍結,需完成銀行認證云云,致吳采緩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4月2日14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4月2日14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4月2日14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①至③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①至③均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高市大園店 ④113年4月2日下午14時37分許,提領1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3,005元,5元為手續費),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之全家超商高市鼎勇店。 | ⒈吳采諼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410至412頁) ⒉吳采諼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警二卷第407至409、413至415、420、421頁) ⒊吳采諼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警二卷第423至432頁) 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7日中午12時40分許,透過Messenger與廖宏邑,並佯稱:欲購買廖宏邑所販賣之七龍珠公仔,並要求廖宏邑於蝦皮開設賣場,後稱未開通簽署第三方認證云云,致廖宏邑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3月27日中午12時53分許,匯款49,986元。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7日13時許,提領2 萬元,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②113年3月27日13時2分許,提領2 萬元。 ③113年3月27日13時4分許,提領2 萬元。 (①至③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②、③均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高市科工店。 | ⒈廖宏邑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441、442頁) ⒉廖宏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警二卷第433至439頁) ⒊廖宏邑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工作證及身份證、轉帳交易明細、蝦皮購物擷圖畫面(警二卷第443至452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1、23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6日21時24分許,透過社群平台臉書私訊與廖顯力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廖顯力所販賣之商品,要求廖顯力於蝦皮開設賣場,且需經銀行認證云云,致廖顯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3月27日13時9分許,匯款28,028元。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7日13時12分許,提領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②113年3月27日下午13時13分許,提領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8,005元,5元為手續費)。 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超商高市科工店。 | ⒈廖顯力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457至459頁) ⒉廖顯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453、455、461、462、471、4731頁) ⒊廖顯力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工作證及身份證、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二卷第465至469頁)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1、23頁) |
| | 張書鳳於113年3月16日16時許,於社群平台臉書租屋社團(大台中租屋資訊專區)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帳號暱稱「李金英」聯繫租屋事宜後,該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若張書鳳欲先優先看屋,需先支付訂金云云,致張書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3月16日16時39分許,匯款12,000元。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16日17時10分許,提領14,600元(起訴書誤載為14,605元,5元為手續費)。 ②113年3月16日17時11分許,提領100元(起訴書誤載為105元,5元為手續費)。 ③113年3月16日17時12分許,1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3,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④113年3月16日下午17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①至④均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建志門市。 ⑤113年3月16日17時21分許,提領9,700元(起訴書誤載9,705元,5元為手續費)。 ⑥113年3月16日17時22分許,提領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⑦113年3月16日17時23分許,提領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⑤至⑦均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OK超商高雄工專店。 ⑧113年3月16日19時13分許,提領2萬元。 ⑨113年3月16日19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⑩113年3月16日19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⑪113年3月16日19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⑫113年3月16日19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⑧至⑫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⑧至⑫均於高雄 市○區○○○路路000○0號之全家超商高市得陽店 ⑬113年3月16日19時27分許,提領4萬元。 ⑭113年3月16日19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⑬、⑭均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建工郵局。 | ⒈張書鳳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456、457頁) ⒉張書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453至455、458、459頁) ⒊張書鳳所提出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二卷第490至495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5、26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6日15時6分許,透過Message與曹書榕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曹書榕所販賣之演唱會門票,並要求曹書榕從APP【OPEN POINT】下載賣貨便與其進行交易云云,致曹書榕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3月16日16時50分許,匯款49,073元。 ②113年3月16日16時58分許,匯款49,073元。 ③113年3月16日19時11分許,匯款149,123元。
| ①、②匯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⒈曹書榕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500、501頁) ⒉曹書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497至499、502至507頁) ⒊曹書榕所提供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臉書帳號首頁、曹書榕於臉書平台社團刊登售票資訊、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二卷第515至517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5、26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1頁) |
| | 陳誼穎於113年3月16日15時許,於社群平台臉書租屋社團(新竹租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帳號暱稱「Surya Roxyy」聯繫租屋事宜後ㄓ,該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佯稱:若陳誼穎欲先優先看屋需先支付訂金云云,致陳誼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3月16日16時52分許,匯款22,000元。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⒈陳誼穎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522至525頁) ⒉陳誼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519至521、527、533、534頁) ⒊陳誼穎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臉書新竹租屋社團網頁、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大頭照擷圖畫面(警二卷第528至532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5、26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6日15時38分許,透過社群平台臉書私訊與吳盷穎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吳盷穎所販賣之演唱會門票,要求吳盷穎使用7-11賣貨便進行交易云云,致吳盷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3月16日17時2分許,匯款12,033元。 ②113年3月16日17時5分許,匯款6,991元。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3月16日17時31分許,提領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5元,5元為手續費),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聯高雄大昌店。 | ⒈吳盷穎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537、538頁) ⒉吳盷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535、536、539至549頁) ⒊吳盷穎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臉書個人檔案、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畫面(警二卷第546、547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5、26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日13時9分許,佯裝為李政龍之友人,以通訊軟體與李政龍聯繫,並佯稱:急須用錢,需借貸5萬元云云,致李政龍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3日13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3月23日13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3月23日13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3月23日13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3月23日13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①至⑤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①至⑤均於高雄 市○○區○○路 000號之統一超 商新有光門市。
| ⒈李政龍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551、552頁) ⒉李政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549、553至559頁) ⒊李政龍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騎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 (警二卷第561、563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7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黃楷伶之妹於113年3月23日13時30分許以line與黃楷伶聯繫,並佯稱:急需用錢,需借貸5萬元云云,致黃楷伶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⒈黃楷伶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567、568頁) ⒉黃楷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565、569至574頁) ⒊黃楷伶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畫面 (警二卷第575頁) 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7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1日15時02分許,以社群平台帳號暱稱「khan shahvez」透過臉書與李家鈞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李家鈞所販賣之商品,並要求李家鈞使用7-11賣貨便與其進行交易及進行認證云云,致李家鈞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3月21日20時5分許,匯款99,985元。 ②113年3月21日20時12分許,匯款49,985元。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1日20時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3月21日20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3月21日20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3月21日20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3月21日20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①至⑤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①至⑤於高雄市 ○○區○○路00 號之統一超商元 隆門市。 ⑥113年3月21日20時14分許,提領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 ⑦113年3月21日20時16分許,領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 ⑧113年3月21日晚上20時17分許,提領9,900元(起訴書誤載為9,005元)。 ⑥至⑧均於高雄 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高市元隆店。 | ⒈李家鈞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579、580頁) ⒉李家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577、581、585至595頁) ⒊李家鈞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畫面 (警二卷第583、584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9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0日11時20分許,透過社群平台臉書與郭宥滋聯繫,並佯稱:欲購買郭宥滋所販賣之商品,並要求郭宥滋於7-11賣貨便開設賣場進行交易云云,致郭宥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28分許,匯款49,986元 ②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2分許,匯款49,989元。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4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①至⑦起訴書 均誤載為20,005 元,5元為手續費) ⑧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40分許,提領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①至⑧均於高雄 市○○區○○○ 路000號之台北 富邦銀行三民分 行。 | ⒈郭宥滋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二卷第607至610頁) ⒉郭宥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599至606頁;警三卷第632至637頁) ⒊郭宥滋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騎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郭宥滋販賣商品照片擷圖畫面 (警二卷第611至620頁;警三卷第621至631、636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5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0日上午10時許,透過社群平台臉書內建聊天室與李佳臻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李佳臻所販賣之演唱會門票,要求李佳臻於蝦皮開設賣場與其進行交易,且須經銀行驗證云云,致李佳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3分許,匯款3萬0,123元。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⒈李佳臻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641至643頁) ⒉李佳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639、640、644至648、657頁) ⒊李佳臻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臉書個人檔案網頁擷圖畫面 (警三卷第650至656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5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暱稱「江紅柳」 於113年3月29日上午8時23分許與楊昕穎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楊昕穎於社群平台臉書社團所販賣之商品,要求楊昕穎於7-11賣貨便開設賣場,與其進行交易,並由銀行人員進行認證云云,致楊昕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3月30日中午12時34分許,匯入18,932元。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⒈楊昕穎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662至664頁) ⒉楊昕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659至661、665至674、676頁) ⒊楊昕穎所提供之切結書影本(警三卷第675頁) ⒋楊昕穎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臉書個人檔案、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三卷第677頁至692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5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1日10時30分許,以臉書帳號暱稱「0Anton Budi」蔡宜勳聯繫,並佯稱:欲購買蔡宜勳於臉書所販賣之商品並要求蔡宜勳於蝦皮開設賣場以便進行交易,且需簽屬三大保障云云,致蔡宜勳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4月1日11時32分許,匯款49,986元。 ②113年4月1日11時35分許,匯款4萬元。 ③113年4月1日11時41分許,匯款46,998元。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4月1日11時34分許,提領4萬元。 ②113年4月1日11時35分許,提領1萬元。 ③113年4月1日11時37分許,提領4萬元。 ④113年4月1日11時38分許,提領1萬元。 ⑤113年4月1日11時39分許,提領2,000元。 ①至⑤均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大順郵局。 ⑥113年4月1日11時56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4月1日11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⑥、⑦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⑧113年4月1日11時58分許,提領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⑥至⑧均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春陽門市。 | ⒈蔡宜勳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699、670頁) ⒉蔡宜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695至698、701至704、710頁) ⒊蔡宜勳所提供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三卷第706至第709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7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31日16時24分許,以臉書帳號暱稱「靜雯」與蔡秉潔聯繫,並佯稱:欲購買蔡秉潔於臉書所販賣之商品,要求蔡秉潔於蝦皮開設賣場進行交易,且需簽署三大保證,否則無法下單云云,致蔡秉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4月1日11時34分許,匯款12,123元。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⒈蔡秉潔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712、713頁) ⒉蔡秉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711、714至718、723至725頁) ⒊蔡秉潔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三卷第719至721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7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9時30分許,透過臉書私訊張芳綺,並佯稱:欲購買張芳綺所販賣之商品,要求張芳綺開設購物平台與其進行交易,下單後無法結帳,需經銀行認證云云,致張芳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4月1日11時50分許,匯款24,986元。 ②113年4月1日11時53分許,匯款11,123元。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⒈張芳綺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734、735頁) ⒉張芳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727至733、736頁) ⒊張芳綺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警三卷第737、738頁) 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7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3日14時40分許,裝為詹陳宏之友人,以LINE與詹陳宏聯繫,並佯稱:也急事,需借貸2萬元云云,致詹陳宏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 113年3月23日14時44分許,匯款5,000元。 | 永豐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3年3月23日14時50分許,提領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5元,5元為手續費),於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383之渣打國際銀行九如分行。 | ⒈詹陳宏於警詢中之5指述(警三卷第742至744頁) ⒉詹陳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739至741、747至751頁) ⒊詹陳宏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警三卷第745、746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9、41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3日15時1分許,佯裝為陳怡秋之友人,以LINE與陳怡秋聯繫,並佯稱:急事需借款5萬元云云,致陳怡秋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 | 永豐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3日15時7分許,提領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②113年3月23日15時8分許,提領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③113年3月23日15時9分許,提領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①至③均於高雄 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高雄壽昌店。 | ⒈陳怡秋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754、755頁) ⒉陳怡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753、756至762頁) ⒊陳怡秋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警三卷第76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7、39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3日15時20分許,佯裝為陳輝峯之妹,以LINE與陳輝峯聯繫,並佯稱:因同事有急事,急需借款云云,致陳輝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 ①113年3月23日15時30分許,匯款 48,000元。 ②113年3月23日15時38分許,匯款17,000元。 | 永豐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3日15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3月23日15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3月23日15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①至③起訴書均誤載為20,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④113年3月23日15時42分許,提領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005元,5元為手續費)。 ①至④均於高雄 市○○區○○路 000號之統一超 商寶盛門市。 | ⒈陳輝峯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771、773頁) ⒉陳輝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765至769頁、775至778、783頁) ⒊陳輝峯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警三卷第779、781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7、39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3日某時許,接佯裝為鍾少翔之友人陳運薰,以LINE訊息與鍾少翔聯繫,並佯稱:有急事需借款云云,致鍾少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 113年3月23日15時34分許,匯款48,000元。 | 永豐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⒈鍾少翔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787、788頁) ⒉鍾少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785、786、789至792頁) ⒊鍾少翔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三卷第79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7、39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1日11時20分許,佯裝為呂淇亦之夫張祐鐙,以通訊軟體3line與呂淇亦聯繫,並佯稱:因友人有急事,急需借款云云,致呂淇亦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3月21日11時23分許,匯款23,000元。
|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1日11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3月21日11時44分許,提領3,000元。 ①、②均於高雄 市○○區○○路00號之全家超商高雄建工店 | ⒈呂淇亦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800、801頁) ⒉呂淇亦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795至799、807、809頁) ⒊呂淇亦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三卷第802、803頁) 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1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1日上午某時許,佯裝為鍾木榮之友人林炳州,以LINE與鍾木榮限聯繫,並佯稱:需要對帳使用,需借款5萬元云云,致鍾木榮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1日11時51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3月21日11時52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3月21日11時53分許,提領1萬元。 ①至③均於高雄 市○○區○○路 00號之全家超商 高雄建工店。 | ⒈鍾木榮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813、814頁) ⒉鍾木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811、815至第823頁) ⒊鍾木榮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警三卷第825頁) 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1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0日某時許,以臉書帳號暱稱「李子嫙」,透過Messenger與羅恬怡聯繫,並佯稱:欲購買羅恬怡所販賣之演唱會門票,要求羅恬怡於7-11賣貨便開設賣場進行交易,且需進行線上簽署合同云云,致羅恬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113年3月21日中午12時53分許,匯款99,112元。 |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1日中午12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3月21日中午12時57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3月21日中午12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3月21日中午12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3月21日中午13時1分許,提領1萬9,000元。 ①至⑤均於高雄 市○○區○○街000○0號之統一超商鼎復門市。 | ⒈羅恬怡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827至832頁) ⒉羅恬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833至846、862至865頁) ⒊羅恬怡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收據擷圖畫面(警三卷第847至860頁) 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3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以臉書私訊與郭念慈聯繫,並佯稱:欲購買郭念慈所販賣之演唱會門票,要求郭念慈於7-11賣貨便開設賣場進行交易,且需先開通金流服務簽署認證方得以完成訂單云云,致郭念慈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 | ①113年3月21日13時13分許,匯款9,999元。 ②113年3月21日13時14分許,匯款9,999元。 ③113年3月21日13時15分許,匯款9,999元。 |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3年3月21日13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3月21日13時19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3月21日13時20分(起訴書誤載為00分)許,提領1萬1,000元。 ①至③均於高雄 市○區○○街000○0號之統一超商三民鼎昌門市。 | ⒈郭念慈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867至870頁) ⒉郭念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871至875、879、880、885頁) ⒊郭念慈所提供之其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警三卷第881頁至第883頁) 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3頁)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1日22時31分許,以臉書帳號暱稱「蔡守仁」透過臉書messenger與張杰昇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張杰昇所販賣之商品,並要求張杰昇於7-11賣貨便開設賣場進行交易且需開通簽署金流服務,否則無法轉帳云云,致張杰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起訴書誤載為解除分期付款)ㄉ。 | 113年3月21日13時15分許,匯款22,088元。 |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⒈張杰昇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三卷第893至895頁) ⒉張杰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887至892頁) ⒊張杰昇所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話紀錄擷圖畫面(警三卷第896頁) 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