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273號、106年度偵字第5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