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
代 表 人 蔡嘉信
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
代表人
蘇斐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273號、106年度偵字第5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
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
法人科以各該條之
罰金刑,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