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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


代  表  人  蔡嘉信

            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


            代表人
            蘇斐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273號、106年度偵字第5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法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