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蘇柏亘律師
被 告 亨之光創意洋行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陸哲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智易字第1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陸哲之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