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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開程
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蘇柏亘律師                               
被      告  亨之光創意洋行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陸哲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智易字第1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陸哲之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