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彤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彤葳犯
竊盜罪,
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彤葳(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並由
告訴代理人陳憶雯領回,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扣押物具領保管單
附卷
可憑(見偵卷第23頁),足認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案動機、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與數量,
暨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示
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本件被告竊得之CIAO啾嚕肉泥鮭魚&雞胸肉1包、CIAO啾嚕肉泥鮭魚&貝柱綜合營養食1包、CIAO啾嚕肉泥雞肉&甜蝦1包、CIAO啾嚕肉泥鰹魚1包、CIAO啾嚕肉泥雞胸1包、雪之戀雪花餅草莓煉乳1包、雪之戀雪花餅波霸珍珠1包及麥芽牛乳1瓶
,
核屬其
犯罪所得,惟既均已發還
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或
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 罪,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88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彤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12日17時9分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徒手竊取CIAO啾嚕肉泥鮭魚&雞胸肉1包、CIAO啾嚕肉泥鮭魚&貝柱綜合營養食1包、CIAO啾嚕肉泥雞肉&甜蝦1包、CIAO啾嚕肉泥鰹魚1包、CIAO啾嚕肉泥雞胸1包、雪之戀雪花餅草莓煉乳1包、雪之戀雪花餅波霸珍珠1包及麥芽牛乳1瓶(價值共計新臺幣440元)放入隨身包包得手,欲離去時遭店員發覺有異攔截並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憶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張彤葳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陳憶雯警詢指述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1份在卷
可稽,是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彤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 芝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