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04號
被 告 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廖芙瑳
被 告 張國華
被 告 寬亞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詒翔
以上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廖芙瑳、張國華、寬亞工業有限公司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
律師
被 告 吉暉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張詠翔
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 律師
被 告 詮順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林瑞榮
被 告 瑞鋒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林素真
以上詮順有限公司、林瑞榮、瑞鋒企業有限公司、林素真共同
選任辯護人 袁大為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34號、113年度偵字第13914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訴字第26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裁定由
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芙瑳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緩刑條件。 張國華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緩刑條件。
張詠翔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緩刑條件。
林瑞榮犯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緩刑條件。
林素真犯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緩刑條件。
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吉暉企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詮順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瑞鋒企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寬亞工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廖芙瑳係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亦為寬亞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寬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國華(與廖芙瑳為夫妻關係)則為怡台公司、寬亞公司之總經理;林素真為瑞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瑞鋒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瑞榮(與林素真為夫妻關係)則為瑞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詮順有限公司(下稱詮順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張詠翔係吉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吉暉公司)之負責人,
渠等均為執行業務之人,且上述5家公司均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
所稱之廠商。緣於民國97年至110年間,張國華及廖芙瑳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等機關辦理之採購案,多次以渠等實質掌控下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聯合不同廠商分別遂行下列圍標行為(如附表二所示):
㈠於97年2月間,台電公司大潭發電廠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52萬元之「廢水處理廠計量泵及其配件一批」採購案(下稱97大潭計量泵案),採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張國華及廖芙瑳有意以怡台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林瑞榮及林素真共同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除以張國華夫婦所經營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詮順公司名義投標,並由張國華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詮順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文件,林瑞榮及林素真製作詮順公司之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97年2月26日開標,計有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詮順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因寬亞公司價格超過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詮順公司雖為最低標,惟未入底價亦未派員到場開標,而怡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規範且經3次減價後為最低標,承辦單位遂宣布以41萬6,000元決標予該公司。
㈡100年10月間,台電公司協和發電廠辦理預算金額22萬元之「氨水泵1臺(詳採購規範)」採購案(下稱100協和氨水泵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張國華及廖芙瑳有意以怡台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林瑞榮及林素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張國華夫婦所經營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詮順公司名義投標,並由張國華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詮順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文件,林瑞榮及林素真製作詮順公司之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0年10月26日開標,計有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詮順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因寬亞公司未附型錄為不合格標,而怡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規範且為最低標,承辦單位遂宣布以20萬5,800元決標予該公司。
㈢103年1月間,台電公司台中發電廠辦理預算金額未公開之「鏈條與鏈條張力調整器一批7項」採購案(下稱103中發鏈條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林瑞榮及林素真有意以詮順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張國華及廖芙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詮順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名義投標,並由林瑞榮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詮順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文件,林瑞榮及林素真製作詮順公司之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3年1月24日開標,計有詮順公司、怡台公司、寬亞公司、漢碁傳動有限公司及優佶企業有限公司等5家廠商投標,因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未附規範文件為不合格標,而詮順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規範且為最低標,惟標價低於底價80%,經詮順公司提出說明後,承辦單位同意以61萬5,970元決標予該公司。
㈣106年1月間,台電公司大林發電廠辦理預算金額199萬5,000元之「磷酸鹽加藥定量泵浦(液壓隔膜式)」採購案(下稱106大林定量泵案),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張國華及廖芙瑳有意以怡台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張詠翔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張國華夫婦所經營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吉暉公司名義投標,並由張國華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投標文件,張詠翔指示吉暉公司人員提供公司大小章蓋印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6年1月24日開標,計有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因怡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規範且為最低標,經怡台公司3次減價後,同意以底價152萬元承攬,承辦單位遂宣布決標予該公司。
㈤107年3月間,台電公司南部發電廠辦理預算金額99萬7,500元之「稀釋酸鹼注入泵5臺(含簡易安裝)」採購案(下稱107南發酸鹼泵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張國華及廖芙瑳有意以怡台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張詠翔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張國華夫婦所經營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吉暉公司名義投標,並由張國華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投標文件,張詠翔指示吉暉公司人員提供公司大小章蓋印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7年3月21日開標,計有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吉暉公司及機鼎實業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投標,因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規格不符為不合格標,而怡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規範且為最低標,惟標價低於底價80%,經怡台公司提出說明後,承辦單位同意以62萬元決標予該公司。
㈥107年9月間,台電公司興達發電廠辦理預算金額189萬元之「107液鹼泵採購含安裝」採購案(下稱107興達液鹼泵案),採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張國華及廖芙瑳有意以怡台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張詠翔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張國華夫婦所經營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吉暉公司名義投標,並由張國華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投標文件,張詠翔指示吉暉公司人員提供公司大小章蓋印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7年9月26日開標,計有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因怡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規範且為最低標,經怡台公司3次減價後低於底價155萬元,承辦單位遂宣布以154萬5,000元決標予該公司。
㈦109年1月間,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辦理預算金額32萬9,700元之「定量泵浦(API675)」採購案(下稱109桃煉定量泵案),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張國華及廖芙瑳有意以怡台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張詠翔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張國華夫婦所經營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吉暉公司名義投標,並由張國華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吉暉公司投標文件,張詠翔指示吉暉公司人員提供公司大小章蓋印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9年1月21日開標,計有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吉暉公司、井盛五金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井盛公司)及鈺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鋒公司)等5家廠商投標,因寬亞公司、吉暉公司及井盛公司規格不符為不合格標,而怡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規範且為最低標,承辦單位遂宣布以25萬7,250元決標予該公司。
㈧109年9月間,台糖公司小港廠辦理預算金額70萬元之「磁力驅動無軸封泵浦購裝2台」採購案(下稱109台糖磁力泵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張國華及廖芙瑳有意以怡台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林瑞榮及林素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張國華夫婦所經營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瑞鋒公司名義投標,並由張國華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瑞鋒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文件,林瑞榮及林素真製作瑞鋒公司之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9年9月25日開標,計有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瑞鋒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因瑞鋒公司押標金額不足為不合格標,而怡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規範且為最低標,承辦單位遂宣布以66萬5,000元決標予該公司。
㈨109年12月間,中油公司辦理預算金額未公開之「P-336A/B 等臥式無軸封泵浦及馬達一批」採購案(下稱109中油無軸泵案),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張國華及廖芙瑳有意以怡台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林瑞榮及林素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張國華夫婦所經營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瑞鋒公司名義投標,並由張國華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瑞鋒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文件,林瑞榮及林素真製作瑞鋒公司之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9年12月8日開標,計有怡台公司、寬亞公司、瑞鋒公司、弓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弓海公司)及美商氟德有限公司(下稱氟德公司)等5家廠商投標,因寬亞公司、弓海公司及氟德公司規格不符為不合格標,而怡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規範且為最低標,承辦單位遂宣布以160萬6,500元決標予該公司。
㈩110年3月間,台電公司南部發電廠辦理預算金額94萬5,000元之「氨水注入泵2台(含安裝及測試)」採購案(下稱110南發氨水泵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張國華及廖芙瑳有意以怡台公司承攬,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林瑞榮及林素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張國華夫婦所經營之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詮順公司名義投標,並由張國華決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詮順公司之投標價格,再分別由廖芙瑳指示怡台公司人員製作怡台公司及寬亞公司投標文件,林瑞榮及林素真製作詮順公司之投標文件投標,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認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10年3月26日開標,計有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及詮順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
嗣因發現寬亞公司及詮順公司皆未附承作能力證明文件,且詮順公司規格不符等異常,遂宣布廢標致結果未遂。
㈠被告廖芙瑳、張國華、張詠翔、林瑞榮、林素真之自白。
㈡
證人廖芙瑳、張國華、張詠翔、林瑞榮、林素真、許詒翔、張濱顯、劉國忠之證述。
㈢附表所示標案招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決標公告、涉案公司電子領標紀錄、投標文件及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押標金支票、相關帳戶及
傳票影本、寬亞公司高雄銀行及兆豐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影本。
㈣法務部調查局文書
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12年3月29日、5月25日、7月24日
鑑定書影本。
㈤
搜索票、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
㈠核被告廖芙瑳、張國華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㈥、㈧所示犯行、被告張詠翔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㈣至㈥所示犯行、被告林瑞榮、林素真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㈧所示犯行,均係犯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廖芙瑳、張國華、張詠翔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㈦所示犯行,被告廖芙瑳、張國華、林瑞榮、林素真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㈨、㈩所示犯行,則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又被告廖芙瑳、張詠翔、林瑞榮、林素真分別為怡台公司、吉暉公司、詮順公司、瑞鋒公司代表人;被告廖芙瑳為寬亞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因執行業務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或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是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怡台公司、寬亞公司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㈥、㈧部分,均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㈦、㈨、㈩部分,均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吉暉公司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㈣至㈥部分,均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㈦部分,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詮順公司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部分,均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㈩部分,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瑞鋒公司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㈧部分,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㈨部分,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 ㈡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㈦、㈨之參標廠商觀之,另有第四、五家廠商即井盛公司、鈺鋒公司;弓海公司、氟德司參與投標,因而被告廖芙瑳等人是否有借用吉暉公司或瑞鋒公司及利用寬亞公司等廠商名義參與投標,均不影響該標案已達三家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此結果,且該標案最後並未影響開標結果之正確性,僅屬未遂階段。
起訴意旨就此部分認為被告廖芙瑳、張國華、張詠翔、林瑞榮、林素真均係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
既遂罪,容有誤會,因起訴罪名相同,僅行為
態樣有既未遂之分,
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㈢
被告廖芙瑳、張國華、林瑞榮、林素真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㈧至㈩犯行;被告廖芙瑳、張國華、張詠翔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㈣至㈦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廖芙瑳、張國華所犯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㈩犯行;林瑞榮、林素真所犯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至㈢、㈧至㈩犯行;被告張詠翔所犯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㈣至㈦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部分:
被告廖芙瑳、張國華、張詠翔、林瑞榮、林素真、怡台公司、吉暉公司、瑞鋒公司、詮順公司及寬亞公司,
於本案所為上開未遂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㈥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詎被告廖芙瑳、張國華、張詠翔、林瑞榮、林素真 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假象,而為本案犯行,已然破壞政府採購法欲經由實質競爭以確保採購或工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等5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廖芙瑳、張國華所參與之犯罪次數遠高於其餘被告,而被告廖芙瑳、張國華於其所參與之標案中,多屬主導投標之人,犯罪情節及惡性較重;其餘被告或參與犯罪次數較少、或係配合他人投標而參與其中,情節稍輕; 兼衡被
告等5人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怡台公司、吉暉公司、詮順公司、瑞鋒公司、寬亞公司因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爰審酌各該被告廠商之角色、招標案之金額及對於採購制度所生不當影響程度,分別科以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
被告廖芙瑳、張國華、張詠翔、林瑞榮、林素真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等5人均因一時失慮而罹於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又為使其能心生警惕,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並命廖芙瑳、張國華、張詠翔、林瑞榮、林素真等5人應分別向公庫支付各如附表一「緩刑條件」欄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 四、
本案各採購案之交易對價,乃得標公司實際履行採購案之對價,並非被告廖芙瑳等5人、怡台等5公司不法所得。且綜合全案卷證資料,亦乏證據證明被告等5人有因上開犯行已實際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利得,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等5人、怡台等5公司本案無犯罪所得,故無從為犯罪所得之沒收宣告或追徵。至本案扣案物,經查並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與本案被告等5人所為前述犯行有何直接關連性,均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
代表人、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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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廖芙瑳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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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張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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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張詠翔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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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瑞榮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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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素真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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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怡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柒罪,各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又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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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吉暉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又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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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詮順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又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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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瑞鋒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又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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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寬亞工業有限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柒罪,各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又因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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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