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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50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勝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為「於113年4月28日17時10分許,騎乘……」、第8行「2萬1000元」更正為「2萬2000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勝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多次違犯同本案罪名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不良,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以如附件所載方式施用詐術,向告訴陳飛保詐取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且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詐得財物之價值、其於警詢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詐得之現金新臺幣1萬元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扣案之被告身份證、健保卡,雖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該物具專屬性,亦得申請補發,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912號
  被   告 陳勝義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義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向址設臺東縣○○市○○路000號知本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淑娥)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一部而騎乘代步(涉犯侵占罪嫌部分另案偵辦)。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騎乘該車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陳飛保經營之政旺機車行,佯稱上開機車為其所有,欲販售予陳飛保云云,致陳飛保陷於錯誤,評估後稱可以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收購時,陳勝義隨即交付其身分證、健保卡(已扣案)予陳飛保,陳飛保即交付定金1萬元予陳勝義,陳勝義收取上開現金後留下該機車(含鑰匙)(經警方扣案並發還上開租賃公司)離開現場。因陳飛保欲辦理過戶時發現上開機車資料有誤,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飛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勝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飛保於警詢之指訴、證人林淑娥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政旺機車行訂購單影本、知本小客車機車租賃契約書影本、林淑娥報案證明單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之身分證、健保卡正本在卷可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本案詐得1萬元之現金,係被告詐欺取財犯行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且尚未返還予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