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3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麗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麗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2年5月4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㈡考諸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最長期為有期徒刑6月,加計附表各編號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參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輕於有期徒刑6月,亦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2年,首先敘明。
 ㈢本院審酌下列事項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6所示犯行,均係竊盜罪案件(下稱甲類案件);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犯行,則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下稱乙類案件),應認甲、乙類案件各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各尚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各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此外,雖然甲、乙類案件此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互異,罪質具有獨立性,但犯罪時間均大抵相近,應考量此等特性以定刑。
 ⒉再徵以本院前已寄送刑事案件意見陳述書予受刑人,經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有該意見陳述書附卷可參,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之範圍,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受刑人王麗美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11/01
111/09/14
111/11/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1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60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8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58號
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
判決日期
112/03/21
112/09/06
112/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8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58號
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04
112/12/18
112/12/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雄檢112執3905
(入監執畢)
1.雄檢113執1885
2.指揮書已開:
113.5.28-113.8.27
1.雄檢113執427
2.指揮書已開:
113.2.28-113.5.27

編號
4
5
6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2/23
112/02/23
112/03/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69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78、1900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78、190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376號
112年度簡字第3418號
112年度簡字第3418號

判決日期
112/12/08
112/12/12
112/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376號
112年度簡字第3418號
112年度簡字第34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23
113/01/26
113/01/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1.雄檢113執1708
2.指揮書已開:
113.8.28-113.12.27
1.雄檢113執1647
2.指揮書已開:
113.12.28-114.6.27
1.雄檢113執1647
2.指揮書已開:
113.12.28-11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