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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9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君犯竊盜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
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怡君犯竊盜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於本院113年6月7      日訊問時所陳述之教育、家庭、經濟、工作,及就本件定執
    行刑之意見(涉隱私,詳卷),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竊
    盜之財物價值、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書)、素行
    (詳前科表)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所犯罪名及宣告之拘役刑
備            註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第
1965號
陳怡君犯竊盜罪,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❶左揭1、2經本院113
  年聲字463號裁定應
  執行拘役50日。
❷左揭1已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
❸左揭2判決之罰金刑
  ,非定執行刑範圍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第
3216號
陳怡君犯竊盜罪,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簡字第
37號
陳怡君犯竊盜罪,處拘役
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