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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永寧



選任辯護人  鄭凱元律師
被      告  九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和易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賀康人力派遣公司


兼  上三人
共同代表人  吳曜展



選任辯護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張曜勛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廖敏翔


選任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御象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家瑋
被      告  信佑國際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婉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