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金福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陳軒逸律師
被 告 杰展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津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佳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廣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釜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海順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彥廷
被 告 吳正言
吳克敏
謝冠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李彥廷等涉犯
詐欺原告金福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即
起訴事實),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因此部分
經原告於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如判決無罪請請
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故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雅文
法 官 黃立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