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日商Metal One Corporation
設000-0000(日本國)東京都千代田區丸之內0-0-0JPTower
原 告 台灣美達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巳晃
上二人共同
林宇鈞律師
被 告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中,未經清算程序)
通知: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陳勇志
黃富榮
被 告 蔡純博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黃富榮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蔡純博部分:
㈠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蔡純博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
諭知無罪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俊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