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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日商Metal One Corporation
                      設000-0000(日本國)東京都千代田區丸之內0-0-0JPTower
法定代理人    渡邉善之  

原      告    台灣美達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巳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林宇鈞律師
被      告  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中,未經清算程序)

                通知: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陳勇志
            黃富榮

被      告  蔡純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志、黃富榮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蔡純博部分:
 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蔡純博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俊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