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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發送不詳內容之LINE邀請告訴人陳貞諭加入不詳群組,之後該群組內暱稱「米米Michel」向告訴人陳貞諭佯稱可透過加入名稱為兆豐金控之不明網站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貞諭陷於錯誤匯款。 | 陳貞瑜於111年5月16日16時4分許,以臨櫃方式,將5,000元匯至黃冠錡之華南帳戶內。 | ①告訴人陳貞瑜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294至296頁) ②陳貞諭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戊警一卷第298至301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告訴人陳秀錦於000年0月間與暱稱「嘉琪」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互加LINE好友,並向告訴人陳秀錦佯稱可透過加入不明投資網站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秀錦陷於錯誤匯款。 | 陳秀錦於111年5月16日11時17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將5,000元匯至黃冠錡之華南帳戶內。 | ①告訴人陳秀錦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02至303頁) ②陳秀綿之報案相關資料(戊他卷第345至346頁) ③陳秀錦所提供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戊偵一(一)卷第38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告訴人魏嘉賢於111年4月29日與暱稱「張瑞豐助理」及「助理許可馨」互加LINE好友, 渠等並向告訴人魏嘉賢佯稱可透過加入兆豐金控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魏嘉賢於111年5月16日17時41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30,000元匯至黃冠錡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未遂> | ①告訴人魏嘉賢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04至305頁) ②魏嘉賢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轉帳明細截圖(戊警一卷第306至310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告訴人李蘇富美於111年4月22日加入名稱為「貝萊德BlackBock」之不詳LINE群組,並與暱稱「林紫萱」及「陳益興」等人互加LINE好友,渠等並向告訴人李蘇富美佯稱可利用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李蘇富美於111年5月13日9時31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至黃冠錡之華南帳戶內。 | ①告訴人李蘇富美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11至313頁) ②李蘇富美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戊警一卷第315至316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告訴人林高生於000年0月00日接獲門號為0000000000之不詳簡訊,謊稱為投資顧問陳小姐,告訴人依該簡訊內容連結後,與暱稱「嘉琪」互加LINE好友,對方佯稱可付費加入,公司會提供5萬元額度供其利用兆豐金控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林高生於000年0月00日15時22分許,以ATM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至黃冠錡之華南帳戶內。 | ①告訴人林高生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17至31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LINE群組邀請告訴人黃寶蓁加入,之後群組內暱稱「兆豐金控交易員黃睿雪」向告訴人黃寶蓁謊稱該公司有財富倍增計畫,可在付費後,由公司供其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黃寶蓁於111年5月16日14時2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至黃冠錡之華南帳戶內。 | ①告訴人黃寶蓁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22至325頁) ②黃寶蓁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戊警一卷第326至33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LINE群組邀請告訴人林文展加入,之後群組內暱稱「陳嘉琪」向告訴人林文展謊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兆豐金控之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林文展分別於111年5月16日10時27分許、10時28分許、10時30分許、10時32分許,分別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將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匯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林文展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40至341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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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發送不詳內容之LINE邀請告訴人蕭慶章加入不詳群組,之後該群組內暱稱「米米Michel」向告訴人蕭慶章佯稱可透過加入名稱為兆豐金控之不明網站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蕭慶章於111年5月10日11時3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蕭慶章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47至348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3月30日透過發送不詳內容之簡訊,告訴人張聰明瀏覽後並點擊後與暱稱「琪琪」互加好友,對方並向告訴人張聰明佯稱可透過加入名稱為兆豐金控之不明網站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張聰明於111年5月9日13時17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張聰明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52至353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21日前某日透過發送不詳內容之投資簡訊予告訴人邱財興,致其陷於錯誤,下載貝萊德APP而遭詐騙。 | 邱財興於111年5月10日12時3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被害人邱財興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54至355頁) ②邱財興提供之手機轉帳畫面截圖影本(戊偵一(一)卷第415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發送於111年6月21日前某日發不詳內容之投資廣告予告訴人齊青蘭,並與暱稱「黃慶鴻」互加好友後,而向告訴人齊青蘭佯稱:伊係「貝萊德」證券分許析師,可帶人投資股票以獲利,之後告訴人齊青蘭又與自稱為「黃慶鴻」助理之「郭靜婷」互加好友,並訛稱可加入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齊青蘭於111年5月10日13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齊青蘭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56至359頁) ②齊青蘭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戊偵一(一)卷第421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暱稱「陳嘉琪」與告訴人陳明楠互加LINE好友,並佯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兆豐金控」之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陳明楠於111年5月9日10時5分許,以ATM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陳明楠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60至361頁) ②陳明楠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戊警一卷第362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發送不明投資簡訊予告訴人琚細紅,經告訴人琚細紅瀏覽後,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傳送不詳網站予告訴人琚細紅,佯稱可透過該網站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琚細紅於111年5月9日14時49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琚細紅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63至364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111年某月間發送不明投資簡訊予告訴人許萬得,經告訴人許萬得瀏覽後,與自稱為兆豐金控客服專員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互加LINE好友,暱稱「陳嘉琪」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兆豐金控」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許萬得於111年5月9日13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許萬得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一卷第369至372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暱稱「米米Michelle」與告訴人郭柏君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佯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兆豐金控」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郭柏君於111年5月9日12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郭柏君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373至374頁) ②郭柏君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匯款憑證(戊警二卷第375至378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透過發送不詳投資訊息予被害人林玉治,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林玉治分別於111年5月10日11時7分許及5月17日12時44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分別將5,000元及100,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被害人林玉治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379至380頁)②林玉治提供之匯款憑證(戊警二卷第381至38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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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透過發送號碼為0000000000不明投資簡訊予告訴人邱南興,並與自稱為國泰星耀投資,暱稱「鄭小姐」互加LINE好友,之後告訴人邱南興再陸續與暱稱「可馨」、「林勝國」及「黃睿雪」等人互加好友,渠等均向告訴人邱南興佯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兆豐金控」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邱南興於111年5月9日9時40分許,以臨櫃換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邱南興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396至397頁) ②邱南興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戊偵一(一)卷第45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透過在臉書刊登名稱為「貝萊德」之不明投資廣告,告訴人尹弘文瀏覽後,陸續與自稱「張瑞豐」、「林紫瑄」等人互加好友及加入名稱為「股市航海VIP社區」之群組,渠等向告訴人尹弘文佯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貝萊德」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尹弘文於111年5月10日13時31分許,以ATM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尹弘文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398至400頁) ②尹弘文提供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支存對帳單(戊偵一(一)卷第462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透過發送不明投資簡訊予告訴人謝文元,告訴人謝文元點擊後,陸續與自稱「鄭可馨」、「兆小樂」等人互加好友,渠等並向告訴人謝文元佯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兆豐金控」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謝文元於111年5月9日12時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謝文元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01至404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與告訴人郭怡萱互加LINE好友及加入某不詳群組後,初介紹名牌與飆股訊息,之後告訴人郭怡萱陸續與「可馨」及「林聖國」等人互加好友,渠等並向告訴人郭怡萱佯稱可透過下載名稱為「兆豐金控」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郭怡萱於111年5月9日11時5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被告黃冠錡之彰化銀行帳戶內 另於111年5月17日11時5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45,000元匯款至蘇上倫所有之一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郭怡萱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05至407頁) ②郭怡萱之報案相關資料(戊他卷第311至312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暱稱「鄭可馨」與告訴人吳婉君互加LINE好友,並將告訴人吳婉君拉入名稱為「C趨勢至尊VIP群9」之群組,而再陸續經由暱稱「張瑞豐」與「兆小樂」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慫恿下載不詳APP,並藉由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吳婉君於111年5月10日13時46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吳婉君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08至411頁) ②吳婉君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戊警二卷第414至41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暱稱「嘉琪」與告訴人呂亞真互加LINE好友,並將告訴人呂亞真拉入名稱為「VIP財氣沖天」之群組,再陸續經由暱稱「張瑞豐」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慫恿下載「兆豐金控」APP,並藉由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呂亞真於111年5月9日9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呂亞真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18至419頁) ②呂亞真提供之app假網址、line對話紀錄(戊偵一(一)卷第479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重複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7147號附表編號3 於113年3月13日繫屬於本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62號,日股) | | |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刊登不明投資廣告,與暱稱「鄭可馨」互加好友,並將告訴人郭進財拉入名稱為「股望金來共精彩」之群組,再陸續經由暱稱「張瑞豐」、「林聖國」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慫恿下載「兆豐金控」APP,並佯稱可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郭進財於111年5月10日9時4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郭進財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25至428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刊登不明投資廣告,與暱稱「可馨」互加好友,並將告訴人江姬貞拉入名稱為「一股清流」之群組,再慫恿下載「兆豐金控」APP,並佯稱可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江姬貞於111年5月9日12時30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江姬貞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29至431頁) ②江姬貞提供之轉帳明細截圖(戊偵一(一)卷第494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告訴人張琇雯於000年0月間接獲自稱「林紫萱」電話,其向告訴人張琇雯佯稱可透過下載「貝萊德投資公司」APP,並藉由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張琇雯於111年5月10日11時19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張琇雯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32至437頁) ②張琇雯提供之存款明細、存款憑條(戊警二卷第438至443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重複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06等號 於112年9月5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55號,庚股) | | |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刊登不明投資廣告,與暱稱「鄭可馨」互加好友,再陸續經由暱稱「張瑞豐」、「林聖國」及「黃睿雪」佯稱可代為投資操作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黃信嘉於111年5月9日20時36分許,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黃信嘉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48至450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刊登不明投資廣告,與暱稱「陳嘉琪」互加好友,並佯稱可透過下載「兆豐金控」APP,並藉由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張麗美於111年5月9日9時24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被害人張麗美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51至453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刊登不明投資簡訊,與暱稱「郭靜婷」互加好友,並佯稱可透過下載「貝萊德」APP,並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鄭秀美於111年5月9日11時27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彰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鄭秀美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54至455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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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號碼為0000000000發送不明投資簡訊,告訴人朱國蓉因而與暱稱「麗晶晶」互加好友,並佯稱可透過下載「貝萊德」APP,並藉由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朱國蓉於111年5月13日14時31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國泰帳戶內。 | ①告訴人朱國蓉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59至462頁) ②朱國蓉之報案相關資料(戊他卷第329至330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與告訴人林晟勛互加好友,對方佯稱可透過下載「貝萊德」APP,並藉由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林晟勛於111年5月13日18時45分許,以ATM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國泰帳戶內。 | ①告訴人林晟勛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63至466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刊登不明投資簡訊,告訴人郭俊億因而與不詳暱稱之詐欺集團不詳互加好友,對方並佯稱可透過下載「兆豐金控」APP,並藉由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郭俊億於111年5月13日20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國泰帳戶內。 | ①告訴人郭俊億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67至470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告訴人黃郁玲於000年0月間與暱稱「可馨」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互加好友後,再陸續與暱稱「林聖國」及「黃睿雪」等人互加好友,並加入名稱為「vip股來金往交流會」群組,對方佯稱可透過下載「兆豐金控」APP,並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黃郁玲分別於111年5月16日10時47分許、10時48分許、11時16分許、11時18分許,分別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將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國泰帳戶內。 | ①告訴人黃郁玲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71至473頁) ②黃郁玲提供之轉帳明細截圖(戊警二卷第474至475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告訴人黃朝順於000年0月間與暱稱「陳美玲」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互加好友並加入不詳名稱之群組,再經由暱稱「黃慶鴻」介紹可透過下載「貝萊德」APP,並藉由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黃朝順於111年5月12日22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郵局帳戶內。 | ①告訴人黃朝順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76至478頁) ②黃朝順之報案相關資料(戊他卷第33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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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害人於000年0月間與暱稱 「陳嘉琪」互加LINE好友,並將被害人鄭清松拉入不詳群組,之後暱稱「羅立珉」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被害人鄭清松佯稱可透過下載「兆豐金控」APP,並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鄭清松於111年5月16日10時12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玉山帳戶內。 | ①被害人鄭清松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88至489頁) ②鄭清松提供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戊警二卷第490至491頁) ③鄭清松之報案相關資料(戊他卷第323至324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不詳日期以不詳方式刊登不明投資簡訊,告訴人張翠清點選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為「琪琪」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介紹名稱為「羅立珉」與告訴人張翠清互加好友,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向告訴人張翠清佯稱可透過下載虛偽之「兆豐金控」APP,並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張翠清分別於111年5月12日15時40分許、5月18日9時8分許、5月18日9時9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分別將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玉山帳戶內。 | ①告訴人張翠清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92至494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不詳日期以不詳方式刊登不明投資簡訊,被害人鄭春長陸續與暱稱「鄭可馨」及「兆豐經理」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向被害人鄭春長佯稱可透過下載虛偽之「兆豐金控」APP,並透過該APP進行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 | 鄭春長於111年5月13日14時12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黃冠錡之台新帳戶內。 | ①被害人鄭春長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495至496頁) ②鄭春長提供之匯款申請書(戊偵一(二)卷第67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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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複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1869號附表編號5,於113年5月16日繫屬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47號,即附表丁編號5) | | | |
| | *重複起訴 112年度偵字第1869號附表編號2,於113年5月16日繫屬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47號,即附表丁編號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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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以不詳方式刊登不明投資簡訊,被害人田志成因而受騙。 | 田志成於111年5月10日19時57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000元匯款至蘇上倫之中信帳戶內。 | ①告訴人田志成於警詢中之指述(戊警二卷第534至535頁、警二卷第536至537頁) ②田志成之報案相關資料(戊他卷第297至298頁) ③田志成提供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戊警聲扣一卷第233至235頁) ④田志成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新台幣匯出匯款收執聯、高雄銀行存摺(戊警聲扣一卷第236至240頁) | 黃冠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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