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訴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凱傑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