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楊高青
被 告 姜慧臻
舒軍毅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張天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以聲請狀陳明倘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意旨。依據前揭規定,自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