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303號
原 告 蘇佩瑜 地址詳卷
被 告 喬捷農產有限公司 地址詳卷
呈澤軒國際有限公司 地址詳卷
伃涵國際有限公司 地址詳卷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
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蘇佩瑜向被告喬捷農產有限公司(薛玠助的
刑事案件)、呈澤軒國際有限公司、伃涵國際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載日期為113年9月23日),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
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喬捷農產有限公司、呈澤軒國際有限公司、伃涵國際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尚未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至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須徵收裁判費,本院
無庸審酌。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