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彤青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彤青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
無罪,是依前揭規定,本案原告對被告之
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