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原 告 王文貞
被 告 何冠璋
詹承樺
郭志祥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何冠璋部分,業經判決有罪;另就被告詹承樺及郭志祥部分,雖未據檢察官
起訴,而未經本院判決,然因原告起訴被告3人就其所受損害應負共同侵權責任,而
起訴書亦記載被告詹承樺及郭志祥參與本件詐欺原告之
犯行,故被告詹承樺及郭志祥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玲